「一白遮三醜」這句話,是很多人選美的標準之一,認為只要皮膚白皙,其他某些缺點都可包容。
不論這話有無道理,若把它移用到政治問題上,以為「民主可遮腐敗之醜」,那就有點危險。腐敗就是腐敗,不可用民主來加減分。
在台灣,常可聽到對國家的不同評價:有人為台灣的政治民主興高采烈,有人為台灣的政治腐化灰心喪志。這樣的批評,看來落差甚大,不免使人覺得錯亂,不知哪一個是對的。其實,兩個都對,都是事實,因為兩者並不衝突,可以同時發生與存在。
民主的兩項主要指標,一是秘密投票,一是言論自由。秘密投票可以使人民選出理想的公職人員,來治理國家,為百姓服務。台灣從地方選舉開始,已有五十年自治歷史,現在連總統也出自民選,較之先進民主國家並無遜色。
選出了公職人員,還要監督他們忠勤服務,除了議會之外,新聞界也要負起「第四權」的社會責任。台灣的言論自由,大體說來已算相當充分,不但事前並無檢查,而且除涉及誹謗責任外,事後也無追懲,新聞界有充分的發揮空間。
但非常不幸,台灣雖具備了這些民主的形式條件,卻還算不上是民主國家。因為政黨和政府用「偷天換日」的手法,把秘密投票和言論自由的功能給破解了。
大家都知道,民主靠法治支持。沒有法治做基礎,民主只是空中樓閣。而中華民國的執政黨和政府,偏偏最不願守法。選舉時,一方面大放利多,拿納稅人的錢進行「政策買票」;一方面利用情治系統,對競爭者查稅、查帳、查緋聞,千方百計脅迫對方退讓;而另一方面又透過「樁腳」,把「利益」直接送到選民手中,讓選民「拿人的手軟」。用這些方法齊頭並進,結果使選舉變質——雖是秘密投票,但選出來的多不是理想的人。
本來,不理想也尚可補救,因為還有民意的監督制衡。但是,在台灣政治生態的大環境裡,議會是一丘之貉,壞人自然不會去管壞人;而新聞媒體或由黨營、官營,或被政、經利益收買,一律口徑一致地歌功頌德。對於那些少數可以堅持立場的媒體,不管他們批評什麼、建議什麼,為政者一概相應不理。新聞界雖有言論自由,卻失去實質的效果,對民主政治甚少裨益。
台灣有民主,但政治卻相當腐敗。如果不改,民主終將不保。但誰來改?如果執政者不主動改,恐怕就只有被動的、由選民促使他們改了。
問題是:台灣有多少這樣的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