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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憲法,不一定有民主

張作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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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作錦

198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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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憲法,不一定有民主
 

本文出自 1987 / 10月號雜誌 第016期遠見雜誌

一七八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北美各州五十五名代表,在費城開始舉行制憲會議。經過反覆爭論,花了整整一個夏天,才制訂了美國憲法,於九月十七日簽字。所以今年是美國立憲兩百周年,全美各地都在慶祝,五月二十五日和九月十七日,費城更有盛大的紀念活動。

美國人有足夠的理由為他們的憲法感到驕傲:

第一,這部憲法對內因三權分立,得能維持政局和平,對外因人心團結,故可抵抗強敵侵略,使美國從原來十三州的一個小國,變成今天的超級強權,其工業、科技和軍力,都已達到人類歷史的顛峰。

第二,自從一七九一年法國和波蘭草擬現代憲法、師法美國憲法以來,目前全世界一百七十個國家當中,大約有一百六十個以上的憲法直接或間接承襲美國。也可以說,在人類跋涉於自由民主的漫漫長路上,美國憲法是一座巍峨的指標。

但是,美國憲法並非制訂之初就是那麼美好,它是從成長中茁壯的,甚至還免不了「成長的痛苦」。

成長的痛苦

美國制憲先賢,如華盛頓、富蘭克林、麥迪遜:漢彌爾頓、蘭道夫等人,都是一時俊彥,他們承歐洲啟蒙思想之緒餘,對人權法治極為嚮往,由這些人來制訂憲法,誠如當時法國駐美代表向他政府報告所說,即使在歐洲,也未必能找出比他們學養更卓越、更公正、而又更愛國的人。

但是,制憲會議中卻有很多爭執,代表們意見相當分歧。從意識型態上說,有人工張「聯邦主義」,希望聯那有足夠的權力;另一些人則主張地方分權,以免聯邦濫權獨裁。在現實利益上,若干州基於生產上的需要,堅拒放棄蓄奴,其他州從人道立場著眼,則贊成禁絕。經過數月的辯論折衝,定案的憲法,在反映了西方人文精神,避免了政府專制,和奠立了民工的原則之外,也顯示了它的歷史局限性和利益團體分贓的痕跡,舉例言之,獨立宣言中所謂「人皆生而平等」,在憲法制訂之初即無從體現。當時所說的「人」,是有產業的白人男子,黑人與婦女不與焉,因為兩者都無投票權。

憲法原文之不能使人滿意,連當時制憲代表都有同感。簽字之後,年高德劭的富蘭克林即席演講,即說出了他內心的矛盾:「主席先生!我承認,這部憲法的某些部份,目前我並不滿意,但是我不能確定會永不滿意。我之接受這部憲法,因為找不到更好的;同時也很難說它不是最好的。」

富蘭克林的困惑,為後人證實,但也為後人否定。美國憲法在施行的過程中不斷修正、成長、淬煉,真可能變成最好的。

美國憲法的精髓,即在於「自由」與「平等」。全球萬方景仰而效法美國者,也在這四個字。在這兩方面,後來的憲法修正案,或彌補缺陷,或踵事增華,使它更粲然大備。

彌補缺陷,踵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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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原只有七條,後來有二十六條修正條款。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完全與民權有關,即以第一修正案來說,它保障了信仰、言論、出版、集會、請願等各種自由,擴大了美國人思想活動的空間,使人民的意見可以自由表達,造成一個活潑有生機的社會,和平繁榮亦因此而生。

在平等方面,有兩次重大修正。南北戰爭之後,有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條修憲案,禁止奴隸,並規定「合眾國或任何一州,對於合眾國任何公民之投票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曾為奴隸之理由,而否定或剝奪之。」迨至一九二0年,也就是行憲後的一百三十三年,通過第十九條修正案,賦予婦女完全投票的權利。

到此時,美國才真是一個自由而平等的國家。因為自由,人的才能得以發揮,因為平等,人的才能也願意發揮,這樣國家的國力,何處才是極限?

當然,美國憲法並非已完美無缺,它在理想和執行上都還有可待增益之處。就在美國慶祝行憲兩百週年之際,由共和、民主兩黨人士組成的「憲法體制委員會」,正在檢驗美國憲法各方面的問題。委員會擬定的報告草案中說,行政和立法部門的分權,雖然可以防止高級首長的獨裁和濫用職權,卻也造成長期的「對抗、懸而不決和僵持的局面」。他們認為,政黨的式微,選票的無法增加,以及以金錢為基礎的單一利益團體的興起,使這些問題更為嚴重。

儘管如此,但大體說來,美國憲法在兩百年的演進過程中,已實現制憲先賢的大部份理想,並為世人樹一典範。作為自由世界的一份子,我們在參與紀念美國立憲兩百年的此刻,不能不有一些感懷,受一些激發:

其一、民主國家往往是有憲法的,但是有憲法的即未必是民主國家。如本文前面所說,全球一百七十個國家中,大約一百六十個以上的憲法直接間接師法美國,其中包括蘇聯。但蘇聯不是民主國家,自無待多言。

不過據「中國沙卡洛夫」方勵之說,中國大陸的人還趕不上蘇聯人民。中共也有憲法,同樣保障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遷徙的自由,但那一條做到了呢?「十年浩劫」對於人權的蹂躪,歷史上恐怕很難找到相同的例子。

天下無十全十美的憲法

其二、天下無十全十美的憲法,不可因憲法不夠完善而不執行。因為憲法之制訂,通常由相當數目的人民代表負責。這些人受不同的教育,來自不同的地區,代表不同的利益階層,意見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憲法必定是一個妥協的產物。

以美國五十五位制憲代表來說,據後來學者的研究,其中至少有十五人是奴隸所有者,要這些人放棄蓄奴,談何容易?中華民國制憲國大代表有一千多人,意見更非折衷不可。所以任何憲法,都應該像美國憲法一樣,一面執行,一面修改補充,若不執行,則永無完美之日。

其三、憲法是立國的基礎,是政局穩定的保障,不可因環境、時機之不同而有執行上的懈怠。目前全世界四分之三以上的成文憲法,是在二次大戰後才通過施行的。但其中絕大部份,已被完全改寫。菲律賓現在是第五部憲法,尼加拉瓜是第十二部,海地是第二十三部。美國兩百年來抱持這部憲法,七條原文隻字未動,用意在堅守原則,但有修正案二十六條,目的在靈活運用,這種對憲法的忠誠,當今之世甚少其匹。

尼克森任內的水門案,是南北戰爭之後,美國承平時期政局和憲法的最大危機。當時因越戰影響,美國元氣大傷,需要休養生息,而因主戰和反戰的爭論、衝突,朝野都需要一個團結和諧的局面,所以很多人都希望水門事件不要深究,尼克森更想直接影響他的內閣閣員司法部長,但是前後兩任部長和特別檢察官,都認為偵查重大犯罪和權力濫用是憲法賦予他們的職責,他們不能因為政治的理由而違背憲法,所以決定追究到底,最後終於迫使尼克森辭職。水門事件對美國的影響,容或有不同的討論,但足因為美國人執行憲法認真,使美國憲法在世人心目中更鞏固了它的尊嚴與權威。

究竟是憲法成就了民主?還是民主成就了憲法?也許我們真該好好想一想。不管答案是什麼,有一點我們必須記住:美國憲法之有今大的成就與面貌,除制憲先賢外,每一世代的美國人都為它出了力,流了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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