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不止。教育部日前以「據報載」的公文,發函要求台大針對台大準校長管中閔的獨董揭露、學術倫理等案進行說明,又分別於6日和9日,送出第五和第六道金牌給台大,要求再次說明學術倫理和監察院詢問事項,其中第六道金牌的附件整整兩頁「提問」,要求台大詳實說明。台大校方回應,兩份公文都會在今天回函。
據指出,台大內部對教育部連彈發公文備感困擾,因為事實只有一個,來100個公文,台大的回覆只有一個。
管中閔今年1月5日當選台大校長,中間歷經獨董、論文事件,論文案馬上被證實是烏龍爆料,台大遴委會上月底也應教育部要求開會,並確認管當選「並無疑義」,然而教育部至今卻遲不核定,距離管應上任日2月1日已晚了近兩周,新學期也即將開始,台大卻還沒有「正式校長」,許多台大師生直言,教育部已嚴重干擾到校務推動和學生受教權。
因監察院、立法院、特定媒體等關切,教育部日前罕見地「連五發」公文給台大,針對管中閔兼任獨董、學術倫理等爭議,要求台大說明。據指出,其中兩份公文主旨都是「據報載」,至少一份公文附件是報導資料。其中,被民進黨立委「烏龍爆料」學術倫理爭議,台大學術倫理委員會上月已經開會,認定不成案,但6日教育部又發出「第五道金牌」,要求台大再次針對學倫案進行實質審查。
隨後,教育部2月9日又發出「第六彈」公文,再轉監察院調查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一案,附件洋洋灑灑列出兩頁調查事項,要求台大就所詢問事件詳實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文到後一周內函復。另外,台大遴委會已在第五次會議紀錄中清楚載明,管中閔擔任台灣大獨董所有申請、同意的程序和時間點,但公文附件仍要求台大提供所有台大「同意」的全卷資料和簽稿完整資料。
(圖/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開會釐清管中閔爭議案,遴委會召集人、前校長陳維昭表示遴委過程沒有問題)
教部:未按教育部提醒的事項清楚陳述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表示,為明確且盡速釐清台大校長遴選案中外界的質疑,教育部特地於第5次遴委會會議提交一份包括監察院所列問題的討論參考議題與注意事項,事前經遴委會同意列入議程討論,就是期待逐一確定後,形成清楚的結論,及呈現周妥紀錄資料,以供聘任依據。只不過,會後學校快速送達的紀錄中,經審慎檢視後,經教育部內法制等相關單位發現,台大遴委會紀錄中有些重要議題究如何議決,並未按教育部提醒的事項清楚陳述,部内的討論過程出現岐見。
教授:尊重大學自治 沒違法不能干預
針對教育部多次以「媒體報導」發文請台大說明,文化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項程華表示,「這是錯誤的示範。」教育部對「大學」的行政監督,是有無違法的監督。換句話說,應該要尊重大學自治,包括法規的自治、行政的自治,沒有違法不能干預的精神。至於違反學術倫理,各校都有設置相關委員會,都有處理辦法,教育部也是在接到具名檢舉後才行文學校「請按相關規定卓處」,但這次教育部是否是按照平常情況處理?平常哪有看完電視就行文的情況?
項程華指出,大學自治是受到憲法保障,監察院本身不是「太上機關」,調查機關更不是。就如同有監委揚言要調查扁案法官,法官獨立審判也是受憲法保障,法官見解的問題就不是監察權調查的對象,所以引起極大反彈,在各機關權限內的決定監委是不能干預。因此除非台大違反教育部校長遴選辦法或本身的自治規則,否則授權哪個機關調查結果都是一樣,「只是在拖時間。」
項程華指出,獨立董事是校外兼職的問題,台大早有明文規定,管也早已經相關程序由學校同意。況且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是公開資訊,這種揭露是「重複揭露」的問題,就算台大認為有必要,也要把遊戲規則「事先」定清楚,何種身分需要揭露,例如:配偶子女的職務是否也要主動揭露?「這種必要性要看各校在遴選前的決定,不是事後才來討論。」
項程華指出,設想,當這次台大準校長管中閔的獨董身分爭議平息後,如果又有人提出他配偶的職務也跟某位遴選委員有利益迴避問題,是否又要重吵一遍?所以,遴選辦法一定是以事前通過的為準,再好的想法也是下次修法參考的事情。
(圖/文化大學教授項程華表示,教育部對「大學」的行政監督,是有無違法的監督。應該要尊重大學自治;台大校園一隅)
律師:遴選程序沒要求候選人說明跟各別遴選委員的關係
「這不是揭不揭露的問題,是沒有隱瞞的必要。」律師蔡玉玲表示,管擔任台灣大獨董是經過台大核准的,管去當獨董,台灣大哥大還要有回饋金給台大,跟台大簽回饋金契約。對台大已知道而且參與簽約的事,管有什麼好隱瞞,有什麼揭不揭露問題?上市公司的獨董就任,是重大訊息,是要對大眾公告的,這樣的公開訊息有什麼好隱瞞?另外,所有台大校長候選人是被推薦,只需同意被推薦,遴選作業程序沒有要求候選人需一一說明跟各別遴選委員的關係。
(本文轉載自2018.2.13「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