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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要設也要管

戴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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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立寧

199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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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要設也要管
 

本文出自 1990 / 12月號雜誌 公共工程動起來!

金融服務供給面的不足,在當前普遍欠缺共識的社會中,是一項極為難得的共識。金融自由化始終是烏雲密布、悶雷不雨,最近終於起了一點風,給人一種甘霖即將降臨的感覺。新銀行的設立,財政部才一宣布正式開始接受申請,各方反應,空前熱烈。

意外的是這幾個月來,景氣突然變動,股價陡落,資金緊縮。新銀行的設立,起步者雖多,有志者亦眾,經過了一番競逐之後,到十月十二日申請期限截止,完成手續,晉人決賽的只不過剩下了十九家。

還有半年的時間,財政部可以從容地審查、篩選這群金融的新貴。為了因應這份各方注目、極為吃力而又顯然不能討好的工作,財政部早就做好了準備;在今年四月十日已先行頒布了二十三條「設立標準」,隨後又在八月十八日公告了二十四點所謂「優先考慮條件」。

先發的「標準」和後續的「條件」觀念上是一脈相承,都特別強調「發起人」的資格。「發起人」,顧名思義,是最初發動成立新銀行的人,都是他們帶領了大伙兒一起向前衝,當然最重要,所以公司法第八條明文規定,「發起人」是公司的負責人。對公司的成敗,要比以後加人的一般股東多負了很多的責任。

發起人中途變節?

「發起人」既然是設立標準的重點、優先考慮的對象,十九家新銀行的申請者,當然要卯足全力來滿足這些要求。於是乎十九家,竟然一共湊合了一萬七千四百一十八個發起人。其中最多的一家,超過了六千人。六千人齊聚一堂開發起人會,又能夠表決法律上要求必須全體一致、不能有任何異議的銀行章程,是一項奇觀,也是一項奇蹟。

一萬七千多的發起人,產生了二百多箱的申請文件,要想仔細核對這些發起人的資料,有沒有重複?有沒有錯誤?紀錄上有沒有瑕疵?道德上有沒有缺陷?資金的來源是不是確實?是不是正當?配不配寄以重望作為銀行的負責人?足夠讓負責審查工作而又以人少事繁著稱的金融司,上上下下、團團轉轉、充充實實地忙夠半年。

無奈的是金融司上上下下的一番辛苦,似乎並不能得到應有的報償。原因是現行的公司法一百六十三條,竟然規定在公司成立一年之後,發起人的股份就可以自由轉讓。這項「自由轉讓權」,又明文規定不得用公司章程加以禁止或限制。銀行當然不能只存活一年。一年以後這群千挑萬選的「發起人」,萬一中途變節,股份出讓,那不是一切努力都化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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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時代在變,潮流在變,人心也在變;今日的「千挑萬選」,明日也有可能成了「千唾萬指」,那又該怎麼辦?

刻舟求劍

這是一個老掉了牙的故事,「呂氏春秋,察今」:「楚人有涉江者,其劍自舟中墜於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劍之所從墜。」舟止,從其所契者人水求之。舟已行矣,而劍不行,求劍若此,不亦惑乎?」

金融機構的監理雖說是千頭萬緒,卻也不是漫無規範、全無章法。在這個動態的社會裡,就像水面的行舟,靜態的標準無非是舟上的刻痕,千年之前已經被證明沒有什麼效用。現行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一八%通例」和第六十四條所要求的「資本補足」,其實早已在船下結了一層頗為厚實的網。尋劍者真正需要的,只不過是執行的勇氣和無偏的認知而已。

(戴立寧任教東吳大學法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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