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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不是什麼萬應藥方!

許士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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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軍

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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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不是什麼萬應藥方!
 

本文出自 2013 / 5月號雜誌 跟著安倍賺日本

不僅如此,人們推而廣之,只要認為一家公司的「經營績效」「社會責任」和「企業倫理」出了問題,幾乎都會在解決之道中加入「加強公司治理」這一處方。

似乎在人們心目中,「公司治理」代表一帖萬應藥方。不禁使人好奇,「公司治理」究竟是怎樣一回事,怎麼會有這麼大的作用。 在這短文中要探討,什麼是「公司治理」?它和「管理」(management)有什麼差別?為什麼在管理外還要加上「治理」?

「公司治理」名詞的由來

據稱,最早一本有關「公司治理」的教科書,在1984年出版,作者為英國牛津大學的管理教授(Robert I. Tricker)。他在書中自稱撰寫這本書的動機,在於發現一般管理學所討論的內容,乃假定所有企業都是相同的。

然而他發現在現實世界中,不同型態的企業,如上市公司、公營事業、家族企業、合資事業,甚至非營利組織等,它們的運作與經營將會隨其所有權之歸屬性質之不同而不同。換句話說,如果前者屬於「管理」層次問題的話,則在「管理」層次之上還有另一層次的問題,二者之間的複雜關係,在一般管理學幾乎是被疏忽了。

經此發展歷史,將有助我們辨別和了解「治理」和「管理」間的差異及關係,也有助於對「公司治理」現象與問題的討論。

不過,要想對於支配企業經營的因素有更完整地討論,恐怕在「管理」和「治理」之外,還要加上「監理」(regulations)這因素。所謂「監理」,主要代表政府依法加諸企業經營的外在干預或限制。究竟政府這一雙「看得見的手」,該怎麼用或不該怎麼用,也是對於當前企業經營和發展上的一個大問題。

有關這方面問題,在此僅加一提,不做申論。 回到本題,究竟什麼是「公司治理」?嚴格說來,這一觀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談公司治理:以公司組織為對象

一般所理解和討論的,應屬於狹義層次下的「公司治理」,尤其是上市櫃的公司組織為對象。這種組織它的出現在西方有其長遠的歷史,以《公司的歷史》(美國《商業週刊》2003年出版)的書中分析,它對於人類經濟和產業發展具有極大影響。譬如,中國在18世紀後經濟發展之所以會落後西方,以及進入20世紀後,美國產業會超越英德,都和公司組織的發展有關。

知識與美味同行,遠見請客西堤

然而此型態組織能成功發展,關鍵不在公司經營績效是否優良,而是公司實際經營者——也就是CEO和帶領的經營團隊——能否獲得廣大的股東——尤其小股東或散戶的信任。這就是「主理人」(principal)與「代理人」(agent)的關係。

保護投資者利益是公司治理的精神

換言之,公司組織之成為產業發展的主要型態,乃在於公司經營者所作所為,須符合投資者——即「主理人」——的利益和期望,並獲得信任。依理性觀點,有所謂「忠僕理論」,此即假定經營者會為投資者之最大利益而努力。然而,現實上往往因經理人自利或投機行為等現象而產生偏離。對於此種現象,學者即嘗試以「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加以闡述,使得其間關係構成決定現代資本市場和產業發展之一重要因素。

本來,公司做為一種法人,其地位來自公權力之賦予,因此為使公司組織被社會接受並健康成長,有賴政府訂定公司法及有關法令加以規範。所著眼的,就是保護投資人利益,這就是一般所稱「公司治理」之精神所在。

由於在這套體制中,董事會扮演整個公司治理中的核心角色:一方面代表投資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有效而直接地任命CEO並監督公司經營。因此如本文開首所稱,沙賓法案要推動的各種措施,主要即針對董事會組成與運作而來,就是要保證公司經營能符合投資者的意旨和利益。

如果將這種關係應用到近年世界上所出現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為例,論者以為,這種企業之所以能夠主動負起對社會利益有所貢獻的責任,並非出自經營團隊的擅專,而是來自投資者所授權,因而才具有正當性。否則,他們這樣做,等於是一種「慷他人之慨」的背信行為。

廣義談公司治理:指任何法人組織

但如自廣義言之,英文的“corporate”,並不限於以營利目的公司組織,而可指任何「法人」組織;擴大言之,上可包括聯合國,中可包括民主體制下的政府,以至於社會中各種社團或財團。不管哪種組織,都面臨一個如何使某種法人的運作能符合其成員之意圖或利益的問題,此即屬於廣義的「治理」問題。以聯合國言之,為了解決這一層次上的問題,乃在「憲章」中設有「安理會」(security council)與「大會」(general assembly)機構,並訂有各種權責劃分及規範,此即希望在這種「治理」機制下,使得法人組織能符合各成員國的共同利益。同樣地,民主政治為求符合人民的意願和利益,也有賴依據憲法訂定某種代議制度,包括內閣制和總統制之類。這些都屬於「治理」問題。整體說來,缺乏「治理」這一環節,我們不能想像一個法人是如何運作的。

如依照上述講法,就可明顯看出「治理」和「管理」不同性質的意義和功能。基本上,「治理」屬於「權力之最後歸屬與行使」問題;而「管理」則是有關如何應用一種專業執行能力以實現上述治理者的期望。一般所謂「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前者所指的即屬於「治理」,後者則屬於「管理」,不宜混為一談。

(作者為台灣董事學會理事長暨元智大學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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