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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地下投資掃出門

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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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全

1989-08-15

瀏覽數 13,950+

經濟:地下投資掃出門
 

本文出自 1989 / 9月號雜誌 第039期遠見雜誌

氾濫已久的地下投資公司,終於隨著日前新銀行法修正案的通過,陷入了投資人大量撤資的風暴中,並且不得已而片面停止出、入金業務。

接下來我們看到的,便是輿論界要求徘徊在取締政策中的政府官員,審慎採取行動,以免觸發金融風暴。可是,投資公司的問題,究竟應該如何善後,卻沒有看到任何人拿出有效可行的主張。

合法化不切實際

有人認為,應該將投資公司業務合法化,或令其改制為銀行,便可以解決問題。這種想法顯然不切實際。因為,投資公司不具備銀行身分,卻違法從事吸收存款業務,固然是遭到取締的表面原因。但實質問題則是,投資公司涉嫌利用以債養債的老鼠會方式經營,終究不免於倒閉。因此,如果准其業務合法化,或改制成銀行而不受金融業務檢查的規範,那麼就等於讓「國塑」與「十信」案件重演,所以,合法化即使能夠拖延一時,終究還是要面對倒閉的事實。

此外,根據報載,政府目前對於投資公司的善後問題,先後採取了兩項原則,其一是業務上軌道的不取締,其次是誰倒了就辦誰。然而,業務是否上軌道,本身缺乏客觀認定的標準。於是,取締大權等於握在政府手中,讓執法者可以隨政治風向辦事,這種作法非但不能解決投資公司的問題,恐怕更將為日後證券市場的投機風潮,帶來更多的不安因素。

負責人掌握主動權

至於前述第二項處理原則,等於說明了政府不會對投資公司負責人採取任何行動,直到其倒閉為止,但是,投資公司的倒閉如果終究不可避免,那麼政府的此一處理原則,便等於畫地自限,明白地將未來問題發展的主動權讓給投資公司負責人,使他們可以在宣布停止出金後,從容脫產,直到一切財產處置妥當,公司停止付息,並宣布倒閉為止。所以「誰倒閉就辦誰」的原則,仍是逃避現實的辦法,最後,不僅對不起投資人,恐怕還會引起政治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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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考慮下,政府於今所要解決的問題,應該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根據新通過的銀行法,必須嚴格防止新的投資公司再度出現,以及原有投資公司繼續吸收存款,其次的問題則是,投資公司既然涉嫌以老鼠會方式經營,其負債必定大於資產。所以一旦停止入金,勢必也將停止出金。於是,只要投資人控告公司違約,政府便可以應投資人的要求,令公司公布其資產與負債,並說明資金來源及去向(包括在公司負責人名下的資金去向),並凍結相關資產,作為償債準備。

立刻採取行動

這些辦法,也許不能討好每一個投資人,而且勢必將把現有投資公司,從資本市場上掃地出門,但是,投資公司倒閉的責任,畢竟是在當初養癰貽患,而不是如今的亡羊補牢。因此,立即採取行動,恐怕仍然是對投資人權益保障最大的做法。否則,政府不能面對現實來解決問題的態度,跟地下投資公司不能面對現實而以債養債,在本質上又有什麼差別呢?

(林全為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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