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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修法「大老婆條款」改什麼?非婚生女兒繼承1500萬元,為何被追稅5700萬元?

黃健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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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誠

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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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為情境配圖,Unsplash by Sasun Bughdaryan
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為情境配圖,Unsplash by Sasun Bughda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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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俗稱「大老婆條款」所引發的稅負不公問題進行修正。這次修法究竟改了什麼?為何舊制讓一名僅繼承約1500萬元遺產的女孩,面臨高達5700萬元的遺產稅?「大老婆條款」又是如何形成,並一路走到釋憲與修法?

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俗稱「大老婆條款」的稅負不公問題進行修正。未來,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依法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將由實際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稅款。

即使受贈人事後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已非屬法定繼承人,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避免再度出現「拿財產的人不用繳稅,其他繼承人卻要買單」的不公平情況。

延伸閱讀:遺產及贈與稅迎變革!政院拍板增「大老婆條款」,防堵拋棄繼承漏洞

富商生前贈股給元配,但巨額遺產稅竟由非婚生幼女扛

此次修法,源於一樁備受矚目的遺產稅案件。

一名富商在過世前兩年內,將價值數億元的股票贈與元配。富商過世後,元配與其婚生子女全數拋棄繼承,最後由富商與元配以外女子所生的未成年女兒繼承其遺產。

但是,這名非婚生女兒實際取得的遺產約為1500萬元,卻因富商過世前兩年贈與元配的股票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稅,遭國稅局核定應繳納約5700萬元遺產稅。也就是說,她所負擔的稅款遠高於實際取得的遺產,這起案件也因此被外界戲稱「大老婆的復仇」。

案件後來進入釋憲程序。憲法法庭認定原有制度未合理區分受贈人與其他繼承人的納稅責任,可能使未取得相關贈與財產的繼承人,承擔遠超過其實際受益範圍的稅負,不符量能課稅及實質公平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因此宣告相關規定部分違憲,要求有關機關在期限內完成檢討修法。

什麼是遺贈稅「大老婆條款」?

此次針對擬制遺產稅負分配所進行的修法,被稱為「大老婆條款」。依現行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及依法具有繼承資格的親屬等特定對象,雖然該筆財產在死亡時已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仍須被視為「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是,過去法律雖要求將這些「生前贈與」的財產拉回計算遺產稅,卻未合理分配其所產生的稅負。

以上述富商案例來說,死亡前,富商將大筆股票贈與妻子,妻子已實際取得財產,卻在丈夫死亡後與其婚生子女一同拋棄繼承,導致稅負落在其他繼承人身上。這也形成受贈者享有財產利益,沒有取得該筆贈與財產的人,卻要承擔龐大稅款,形成利益與責任不對等的現象。

不過,所謂「大老婆條款」並不限於元配或女性。此次修法規範的是死亡前兩年內取得特定贈與財產的受贈人,配偶、子女或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受贈對象,都可能適用。

修法精神:誰拿財產誰繳稅,受贈人按比例負擔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會計師李南漢指出,此次修法最重要的原則,可概括為「誰拿財產,誰負擔相應稅款」。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依法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修法後,這類擬制遺產所對應的稅額,將依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並以實際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由稽徵機關分別發單。

新制也補上過去受贈人可能藉由拋棄繼承切斷納稅責任的漏洞。即使受贈人之後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仍須就其先前取得的財產負擔相應稅款。

不過,「誰拿財產誰繳稅」並不代表受贈人須負擔全部遺產稅,而是由受贈人按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負擔依法計算出的稅額;其餘遺產所對應的稅負,則仍由其他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承擔。

「死亡前兩年贈與」視為遺產,配偶權益計算也應納入

舊制另一項爭議在於,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受贈的財產,雖須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卻未能相應納入,形成「課稅時算進去,計算配偶權益時卻不算」的制度矛盾。

憲法法庭因此認為,舊制欠缺相當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自遺產總額扣除的規定,在此範圍內不符平等權保障意旨。

李南漢指出,修法後,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且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財產,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將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如此一來,配偶可主張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可能增加,應繳遺產稅也可能因此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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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稅取消30萬元門檻,有條件開放以遺產來繳稅

此外,這次修法也提高繳稅彈性。過去遺產稅應納稅額須達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修法刪除金額門檻,未來不論稅額多寡,納稅義務人均可依法申請分期。

若繼承人希望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也不再一律要求全體同意,可由繼承人數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同意者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辦理。

不過,若擬制遺產受贈人想以其他遺產抵繳自己應負擔的稅款,仍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免受贈人拿其他繼承人共有的遺產,支付原應由自己負擔的稅。

生前贈與不該只考慮「給誰」,更要考慮「誰來繳稅」

李南漢提醒,高資產家庭進行生前贈與時,不能只考慮財產要移轉給誰,也要同步評估未來稅款由誰負擔,以及受贈人是否有足夠現金繳稅。特別是不動產、未上市股票等不易變現的資產,即使價值很高,受贈人仍可能面臨缺乏稅源的困境。

民眾也應妥善保存贈與契約、匯款紀錄、贈與稅申報資料、資金用途證明,以及夫妻婚前、婚後財產清冊。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金流,並非一律被認定為擬制遺產,但若短期內資產大幅減少、資金用途不明,仍可能成為國稅局查核重點。

另外,需特別留意的是,此次修法也設有過渡規定。從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2024年10月28日起,至修正條文施行前一日止,如果被繼承人在此期間死亡,且受贈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相關遺產稅負也適用修正後的規定,避免修法空窗期間再度出現「受贈者取得財產,其他繼承人卻代為繳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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