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近期劇烈震盪,現行處置制度因限縮交易流動性,引起許多討論。立法委員王世堅在臉書發文批評,認為這是「30年前的過時制度,正成為台股流動性殺手!」讓投資人跌到完全賣不掉。知名交易員巨人傑日前也發文示警,認為現行處置制度,可能衍生系統性風險。證交所今(3)發布新聞稿宣布,調整處置期間、撮合作業時間及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等3大新制,並自8月10日起正式實施。
以下為證交所新聞稿全文
當有價證券漲跌異常波動較大時,為適度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自 84 年訂定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注意處置制度係維持市場秩序之中性措施,迄今已因應各階段市場變化歷經多次檢討修正。
為落實公平、安全與透明之資本市場管理原則,並提升交易效率,證交所自上半年啟動檢視後,已綜合考量近期市場變化、過去實施成效與影響,以及各界對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之建議後,證交所爰修正處置有價證券之處置期間、撮合作業時間及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並自 115年 8 月 10 日起實施,相關內容如下:
⼀、 調整處置期間:
1. 第⼀次及第⼆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5個營業日(原為10個營業日)。
2. 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若於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內,同時有因當沖交易占比過高而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處置期間為7個營業日(原為12個營業日)。
二、 調整普通交易有價證券撮合作業時間:
第⼀次及第⼆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普通交易有價證券,其撮合作業時間參考現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暫緩撮合期間,調整為約每2分鐘撮合⼀次(原為約每5分鐘或20分
鐘撮合⼀次)。
三、 修正公布注意第11款「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標準」:
依修正後規定,當日收盤價逾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且最近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達300元以上,才可能適用本款規定;當日收盤價逾2,000元,價差金額調整為每1,000元為⼀級距,每⼀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150元(原為最近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達100元以上,即有可能適用本款規定;價差金額每500元為⼀級距,每⼀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25元)。舉例而言,股價超過1,000元至2,000元者,價差標準為300元;股價超過2,000元至3,000元者,價差標準為450元;依此類推。
四、 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未來將建立定期檢視機制
原則上每半年將定期檢討,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與環境之變化。
五、 自修正規定實施日起,仍在處置期間內之有價證券,立即適用新規定。
相關調整處置措施之原則如下:
1. 已符合修正後處置日數者,自實施日起即解除處置。例如,依新規定應處置5個營業日(或7個營業日)者,如至實施日前已處置期滿,即自實施日起解除處置。
2. 尚未符合新規定處置日數者,則處置至屆滿5個營業日(或7個營業日)為止。例如,截至實施日前僅處置3個營業日者,仍須持續處置至滿5個營業日(或7個營業日)。
3. 自修正規定實施日起,除變更交易方法、變更交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者外,其餘受處置有價證券之撮合時間均改採約每2分鐘撮合⼀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