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今年3月,發生了一件震驚科技圈的社會事件:科技公司董事長揮刀行凶,刺死即將離職的技術長。昔日的事業伙伴,為何會演變一方指控霸凌,另一方失控殺人的結局?除了司法審判之外,更值得深思的是,這樣的悲劇如何預防?
那天,他穿著橘色外套,在超市買下一把599元的主廚刀。十天後,他在會議桌前,刺死了與他一起打天下、卻即將離職的技術長。
他是曾姓董事長,雲云科技創辦人。過去是新創圈中意氣風發的科技精英,現在,是新聞畫面中低頭不語、雙手上銬的殺人犯。他見律師時哽咽落淚,說:
「我沒有兒女,公司就是我的孩子。」
但正是這份深情,成了毀滅的開端。
這不是影集,也不是小說,而是我們社會剛剛發生的真實案件。2025年3月7日,台北內湖,會議室裡的一場突發命案,震驚了科技圈。
命案起因,據報載,是因技術長在離職前於社群發文控訴公司霸凌,引發董事長強烈不滿。談判當日,董事長要求刪文未果,當場行凶,刀刀致命。
但真正令人不安的,從來不只是這起殺人事件的「結果」,而是背後,我們尚未正視的問題:
當理性創業者走向極端,我們能否預防?
當情緒崩潰變成殺意,法律該判刑?還是治療?
「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司法怎麼界定刑事責任能力?
一、【當愛變成殺意】創業者的偏執情感,走到哪一步會失控?
根據警方調查,曾姓董事長早在2月便獨自購刀,甚至列出「復仇名單」,雖未包含技術長,但早有行凶意圖。案發當天,他先向技術長道謝,假裝離開,隨即拿出外套內藏的凶刀,從背後連刺致命。
這不是一時衝動,而是冷靜預謀。
行凶後,他並未逃逸,而是自傷,並於筆錄時情緒崩潰。據稱,他不斷重複:「公司是我的孩子。」
身為律師,我明白情緒可能是真摯的,但司法不看情緒——它要判斷的是:
「你行凶時,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你有能力控制自己不這麼做嗎?」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不論情緒多崩潰,法律責任依然無法逃避。
二、【你能原諒她嗎?】一位殺子母親,為什麼最後沒被判刑?
我曾接過一件社會矚目的案件:一位年輕母親,在無任何精神病史下,突然先割傷長子頸部,翌日將女嬰從11樓陽台拋下,當場死亡。這是社會難以理解的行為。
我是她母親委任的律師。那段時間,我無法聯繫到當事人之夫,直到他打來,激動地說要控告妻子。我靜靜聽了十多分鐘,才說:「我聽過你們愛情長跑的故事,我相信這個世界上最愛你太太的人,應該是你。」他沉默了一會,哭了,問我:「律師,我該怎麼辦?」
我們開始回顧他們的愛情與家庭生活。他想起太太當時傷害兒子後的囈語:「家裡一定要有血光之災。」他曾錄下那段對話。那段錄音成了關鍵,成為聲請精神鑑定的證據。
最後鑑定結果為「急性精神分裂症」,行凶當下處於完全心神喪失狀態,最終檢方不起訴,並聲請三年監護處分,因為我擔心夫妻分隔三年,感情會生變,提出抗告後,後來法院撤銷原裁定,改為駁回檢察官的監護處分聲請,法院考量她已穩定、具家庭支持,裁定不需住院強制治療。
這樣一位連續殺子女的母親,沒有被判刑,也沒有被監禁。
為什麼?
因為《刑法》第19條規定:若行為時因精神障礙,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性或無法控制行為者,不罰。
事隔五年,有一天,這位母親突然打電話給我,跟我道謝,並說她又把女兒生回來了,誠心祝福他們夫妻家庭圓滿。
三、【瘋與非瘋之間】司法評斷不只看對錯,而是看「當時」
《刑法》第87條進一步規定:若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心神喪失)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但重點在於:不是你事後有精神異常就可以免責,而是你犯案「當下」是否真正失去判斷與控制能力。
乙案中的母親,在精神醫療診斷、家庭支持與病況穩定的三重條件下,法院做出「不施以強制監護」的刑事裁定。這不代表寬容,而是司法體系理性取捨、依法妥適的處置。
司法要的不是報復,而是正義。而真正的正義,往往需要事實與證據,由法院依法裁判,而非輿論的情緒推動。
四、【精神耗弱能減刑?】董事長會因「崩潰」被原諒嗎?
假設曾姓董事長的辯護人主張他屬於「精神耗弱」,也就是行為能力受限但非完全失控,是否就可以免於重刑?《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答案是:或許能減刑,但不代表無罪。
實務上,法院會從以下角度判斷是否適用精神耗弱條款:
有無精神鑑定佐證?
犯案動機是否清楚?是否有預謀?
是否仍具社會危險性?
目前可見的事實如下:
事前預謀購刀
當日預藏凶器
案後自傷但未逃逸
依報載坦承預謀殺人
這一切看似仍具理性控制能力,若最終鑑定認定其具備完整刑事責任能力,將可能面臨最嚴重的刑事處罰,《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預謀殺人最高得處以極刑。
五、【不是瘋子,也不是惡魔】我們需要的,是制度早一步介入
不論是曾姓董事長,還是殺女的母親,他們在人們眼中也許是瘋子、是惡魔。但在我眼中,他們更像是制度失能的指標。
前者,是高壓創業文化與缺乏情緒支持的犧牲者;後者,是被家庭忽略與精神病症吞噬的警訊。
這兩件事都告訴我們:
創業者需要心理支持系統
企業應設置內部風險預警機制
家屬、朋友、社工,不能等悲劇發生才介入
因為法律介入的那一刻,往往已經是「來不及」。
結語|當我們談論殺人,我們在談什麼?
司法審判的,不只是行為本身,而是行為當下的「人」:那個是否仍具備判斷力與選擇權,能意識自己正跨越法律紅線的人。
法律評價的是「故意」與「責任能力」,但我們作為旁觀者,是否也該追問:
這場悲劇,曾經有機會被預防嗎?
在那封社群長文、那場談判對話、那場沉默的崩潰之後,是否有人伸出手過?
每一次極端行為的背後,都有一個被壓抑太久、來不及被聽見的求救訊號。但當制度只在悲劇發生後才出場,那麼我們只是在反覆處理「後果」,而無力修補「原因」。
人與人之間,多一份傾聽,也許就能少一場崩潰。多一點理解,也許就能多留一條命。
正如詩人泰戈爾曾說:
「把自己活成一道光,因為你不知道,誰會藉著你的光,走出了黑暗。請保持心中的善良,因為你不知道,誰會藉著你的善良,走出了絕望。」
作為律師,我相信制度。
作為作家,我更相信人性中那微光的可能。
願我們都能,在法律的理性與社會的溫度之間,找到真正的平衡點,那是讓我們不只是活在規則裡,也能走在彼此生命裡的方式。
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
(作者為群景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總裁律師、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