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各企業發放年終獎金的消息,上班族「幾家歡樂幾家愁」。但不少網友就問了,如果老闆賺很多卻不願意發放年終,難道不違法嗎?《遠見》一文解答。
每到歲末年終,上班族最關心的話題就是「今年公司發多少年終?」雖然根據《104人力銀行》調查,預期今年的平均發放數為十年新低、僅1.08個月,但也預期高達99.6%會發出年終獎金,讓上班族既期待又怕受傷害。
隨著餐飲業包括王品、瓦城及築間等知名餐飲集團陸續公布2023年的平均發放的年終獎金,有人可拿到超過17個月年終獎金。航空雙雄長榮航、華航近期也因為今年獲利大有斬獲,發出3到5個月年終獎金,因而受到關注。
算「獎金」還是「工資」?公司不發年終有違法嗎?
隨著產業別的不同,年終獎金的發放數也有所差異。但是,年終並非人人有,許多企業不發年終獎金。令人疑惑的是,公司不發年終獎金是否違法?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年終獎金」,性質是屬於「獎金」還是「工資」。
主要是因為有些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僱契約,在契約中約定其保障年薪的數額,並非只以「月薪」做為勞動條件。
舉例而言,上班族小明在初入職某間企業時,與公司以「保障年薪」的方式,約定年薪為60萬,並分成12個月領取,相當於每月薪水5萬元。
但是,小明與僱主間並無約定額外的年終獎金發放。因此,如果公司有另外發放年終獎金,這筆獎金屬於「獎勵、恩惠性」的給予性質;相對地,若公司未額外發放員工年終獎金,也沒有違法問題。
不過,假設小明與公司談好的薪資條件為月薪5萬、年薪為14個月,並且明訂其中2個月為年終獎金,並在約定日期發放。那這2個月的「年終獎金」,就屬於勞基法中「薪資」的一部分,僱主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絕發放,若公司不願發放則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載明「賺錢要分」,但為何公司無視?
公司不發年終獎金是否違法,除了視年終獎金的性質,做為有依據外,實際上在《勞動基準法》第29條明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也就是說,公司如果有賺錢,應該要發放獎金或紅利給員工;若是公司有賺錢卻不發放獎金,似乎將違反勞基法規定。
但是,《勞基法》第29條規定只說明,企業年終結算有盈餘,「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沒有載明具體罰則。因此,就算僱主「賺錢不分」,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局也無法以此處罰僱主,形同一條沒有任何約束力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