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親過世後,刷卡付了14萬的醫藥費,這筆錢拿得回來嗎?」這是社群中一則關於保險理賠金的熱議話題。當父母罹病過世後,為其代付醫療費用,卻因父母生前債務,導致子女必須拋棄繼承,這也讓代付醫藥費的子女,無法獲得父母生前的醫療險保障,真是如此嗎?
在知名論壇PTT的保險版中,有名網友提問,自己的父親在醫院拔管過世後,由他代付14萬元的醫藥費。但是,由於父親生前的不確實債務頗多,因此家人一致決定辦理「拋棄繼承」,這也代表父親的實支實付醫療險理賠金將成為遺產。
但是,子女所代墊的醫藥費可能因放棄繼承而拿不到,而代墊醫藥費的子女是否能主張這筆醫藥費並非遺產?
一則短短的提問,除了掀起保險理賠金是否算遺產的討論外,也涵蓋民法中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等議題。
「非死亡給付」保險金為遺產,但條款「這樣寫」就不算?
其實,保險理賠金是否算遺產的討論,會依壽險身故保險金與醫療險理賠金的差異,而有不一樣的結果。
磊山保經桃園營運處資深副總張志強表示,如健康險、醫療險的住院理賠、手術理賠金等「非死亡給付」保險金,若在被保險人身故後才請領,由於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並不能指定給其他人,這筆錢將由繼承人取得,因此這筆錢就會被視為遺產。
白話來說,在此案例中,這筆醫療保險金將被列為遺產,因此若拋棄繼承,子女並不能取回所代墊的醫藥費。
不過,巨展法律事務所律師張綺耘指出,有些保險業者在醫療保險的條款中,為了避免法定繼承人的不確定性,因此在受益人的條款中,與金管會所公告的住院醫療保險示範條款有所不同。
例如,有部份醫療險商品的條款為「當被保險人身故時,對於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的保險金,則以主契約所約定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的受益人」。
這也代表,若死亡保險的主約有指定受益人時,其醫療保險附約的受益人,同樣是主約中訂定的「指定受益人」。此時,該筆醫療保險金並不算遺產,而子女不管是不是該契約的指定受益人,都可以主張取回代墊的醫療費。
張綺耘提醒,保險業者在不影響保戶權益的情況下,有權自行制定不同的條款內容。因此,在被保險人身故時,誰有權利去申請未領完的醫療保險金,仍要視保單條款如何規範。
用債權拿回理賠金?律師:曠日費時
另外,在這個案例的討論中,也有網友指出,可以用債權人身份,主張代墊醫療費用的債權,進而追討這筆費用。
不過,張綺耘說,在案例中,由於繼承人都已拋棄繼承,因此當事人必須先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之後再向法院對遺產管理人提起訴訟,確定債權存在後,還必須等最後判決出爐,再向法院聲請執行。
但是,由於該父親可能有多位債權人,必須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分配,因此不只曠日費時,也可能無法取回全部債權。也就是說,所代墊的醫藥費可能無法拿回,或是僅拿回一部份。

免辦拋棄繼承,父債早已不用子還
至於是否建議案例中的子女,先辦理拋棄繼承,規避父親可能留下的債務?張綺耘說,從民國98年起,民法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責任,也就是改為「限定繼承」。
張綺耘說,修法的目的是希望保護繼承人權益,讓繼承人不用像過去一樣,承擔所有錢和債的責任,擺脫沉重負擔,也避免「父債子還」的情況發生。
因此,她建議案例中的子女,在無法確認父親的財產狀況下,可先不用辦理拋棄繼承,因為即使沒有主動辦理拋棄繼承,也屬於法定限定繼承,在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內,才需要償還其債務。
舉例而言,小明的爸爸欠債100萬元,過世後的遺產有50萬元。那小明在未拋棄繼承的情況下,只需把爸爸的50萬遺產拿去清償負債,遺產全數抵債之後,儘管還有債務未償,繼承人也無須概括承受。
也就是說,繼承人小明並不需要扛下爸爸剩下的那50萬債務,債權人也無權再向小明追討。
回到開頭的案例,若該醫療險保單未指定受益人,子女也未拋棄繼承,那沒用完的醫療理賠金將視同遺產,必須先拿來償還父親債務,有剩下才是子女可繼承、並拿回原先墊款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