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領3000的國民法官,已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日後應盡的新義務。到底,這和美國法庭影集中常見的陪審團制;以及日劇、韓劇裡的參審制有哪些不同與相近處?為何台灣採取偏向日本的做法?
2023年元旦起,台灣開始實施國民法官制度,6位依案選任的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組法庭,和議重大刑案的被告是否有罪及量刑。然而,這是最好、最適合台灣的制度嗎?成功促進公民參與的關鍵是什麼?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表示,國民法官目標在於提升司法透明度,使判決能充分反映國民的法律感情、更「接地氣」,加深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信賴,進而拉近國民與社會角落間的隔閡、促進公共議題討論,以實現公民參與。
未來,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轄區內持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的國民,皆有可能獲選坐上法官席,為社會做出一次次舉足輕重的決定。
法律專業太抽象背離民意
近年台灣幾件重大刑案引發社會大眾關注,然判決結果一出,常與民意背離,民眾和司法的關係遙遠,因而出現「恐龍法官」「娃娃法官」詞彙。探究其原因,20世紀起全球法律制度大規模西化,開始強調職司法審判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及能力。當法律專業化與抽象化後,自然為常民所難以理解,甚至對其心生畏懼。
再者,法官須長時間準備司法考試,為求判決公正,亦傾向對各個族群保持距離,如此情況下,司法體系日漸封閉、官僚化,民眾對於法官審判公信力的評價愈來愈負面。根據2021年中正大學的民調顯示,受訪民眾對法官的信任度僅26.7%。
台灣司法需要改革,然而各界對於實行方式看法不一,爭議點主要在於:台灣國情到底適用何種國民參與制度?有些人認為應採取參審制;也有主張陪審制者;提倡兩制併行的聲音亦存在,此間差異為何?
英美的陪審團制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制度體現一國司法已具備相當成熟度,為許多國家所採用,尤其先進國家的做法,更具有參考與效法價值。大致可將制度分為兩類:陪審制與參審制。
陪審制為英美法體系國家所活用,其中美國陪審制的適用範圍更廣、更具代表性,美國自1788年制憲建國起,便明文保障刑事陪審。陪審團通常有6至12名陪審員,在刑事案件中判斷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在民事訴訟中,則就被告有無責任做出判斷,至於量刑則最終交由法官裁定。過程中,陪審團完全獨立運行,雖然在聽證過程中不能發問,但有罪、無罪都是陪審員投票結果說了算,握有相當大的權力。
然而,我國法律體系更貼近歐陸,因此,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及韓國的參審制度與我國新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關聯更密切。
德國、日本的參審制度
德國刑案審判中的「榮譽法官」,就是由公民所擔任的參審員,原則上,任何具德國籍之男女皆有接受參審職務之義務,德國的五種法院(普通、勞工、行政、社會及財務)中,榮譽法官皆參與審理,又可細分為主參審員、輔助參審員,以及少年主參審員、少年輔助參審員,另有備位參審員。該國區法院中多數中度刑案(刑度在2年至4年之間者),由兩位榮譽法官及一位職業法官合議。
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更為我國新制參考主要標的,這項制度於2009年正式實施。與德國相同,日本的裁判員需要和職業法官合議是否有罪及量刑,更特別的是,日本裁判員需要永久隱藏自己的身分;而台灣的國民法官則僅需於判決前保密。
日本裁判員制度就法定適用範圍之案件全部均應適用;但鄰國南韓雖亦採取參審制,但容許被告可以選擇、法院也可以裁定排除不適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讓人民參與司法審議會面臨到的首要問題,便是時間、金錢成本的增加,除了需要以人力審核國民法官資格,案件審理時由於國民法官缺乏經驗,也需要職業法官在過程中帶領、解惑。
日本施行裁判員制度後,案件有長期化、停滯的趨勢,統計資料顯示,自白案件平均需時4.8個月,否認案件則需7個月。此外,另一個值得憂心的,是血腥證據可能為民眾帶來的心理創傷。對此,司法部表示將成立國民法官專屬機構,配套所需的心理諮商資源。
國民法官制的雙面刃
台灣這次司法改革堅定採取參審制的方向,不同於美國法庭陪審團與法官「分工判決」,國民法官將與職業法官合議罪刑、量刑,而職業法官的權威性是否將輾壓國民法官表達自身意見的勇氣?若一味順從職業法官,則新制度便失去其意義。
此外,國民法官需參與量刑的裁決,甚至可能遇到判處極刑、掌握生死的情況,想必會造成不小的心理壓力。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當道,當義務轉變為權力,也象徵精英決策轉手至群眾決策,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特聘教授陳世哲認為沒有一種審判制度是完美的,並不是所有群體決策都會成功,除非具備「意見多樣化」「獨立性」「分權」「集合性」才能集眾之力、良好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