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中共在一九四九年底佔據大陸時,有數萬名台灣人留在大陸不及來台,另有一百多萬大陸軍民則隨同政府撤退來台;以致三十多年來有許多人遭受到家庭離散的痛苦。
在毛澤東暴政期間,大陸人民有在台親友關係者幾乎均遭到迫害。但毛死後,中共改採較溫和之政策,准許大陸人民與海外親友聯絡,並歡迎海外人士到大陸探親及觀光。中共此種政策的主要目的當然是統戰,但仍不可否認是較合乎人道的措施,因此在海內外普遍獲得好評。
我國政府對毛死後之中共政權,採取「三不」政策(即不談判、不接觸及不妥協),維持一種對抗的姿態,其目的則是維持「反共意識」。和阻止中共「對台滲透」。此一政策由於事實上不可行,因此日益引起人民的不滿與反對。這一點由立法委員的質詢和社會輿論的批評即可窺見一斑。如果在台灣地區就此一問題舉行民意測驗,相信更可證實此一普遍民意。
三不政策的商榷
「三不」政策實行至今,無論在情、理、法各方面均有其矛盾、不合理之處,已到非改不可的地步。本文特就此提出個人的分析與看法。
就情而言,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來往團聚,古今中外皆不予禁止。甚至在戰爭期間,交戰雙方還要透過國際紅十字會的協助,彼此通訊或郵寄物品,何以同一國家的同胞反須受限?
就法理而言,在「三不」政策之下,身份特殊者(如已人外國籍但仍未放棄我國國籍者、旅外僑胞等)可以公然赴中國大陸,接受中共官方的盛情接待,再轉往台灣,接受我國政府的盛大歡迎。在台居民中有特殊關係者,可利用所謂「唐光華信箱」與大陸親友通訊。由於此一信箱從未對外公開,因此只有約十萬人享有此種特權。至於一般人民則迄今無合法管道與大陸親友通訊。透過海外關係與大陸親友通訊者,有遭到查訊之情形;甚至有人因在信中提及欲往大陸探親遭查獲,而被禁止出境或遭受查訊。
一般人民如藉旅遊、探親之便,偷偷前往大陸探親或掃墓,此種合情、合理之事,回國後卻往往遭到治安單位的盤問,或禁止出境三年。台灣商人與大陸商人有生意來往早已是公開的秘密,但也有不幸入獄者。
上述這些限制人民通訊、來往之規定的合法性亦有可疑之處。
經筆者遍查我國法典,均未見此種法條,甚至亦未見諸於任何政府公報,如「總統府公報」或行政院編纂之法規彙編。據筆者所知,此種行政規定根本從未送經立法院審議。
反共意識不致降低
根據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權利之限制應由法律為之。即使引用戒嚴法來發佈此種規定亦屬違法,因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規定;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佈,並即送立法院。」而此種規定從未送立法院。
由於一項不合理的政策,而在事實上造成少數特權階級破壞法治,中下層民眾受害的不公現象,當然引起人民嚴重的不滿。此外,由於不能與大陸直接貿易以致走私猖獗,治安人員疲於奔命,猶無法杜絕。
至於以「三不政策」維持「反共意識」,恐怕也是似是而非、不切實際的觀念。事實上,台灣地區人民的「反共意識」是基於客觀事實,而非由於隔絕政策所致。在兩岸人民的生活水準、自由程度及個人發展機會差距如此之大時,絕大多數在台居民不可能適應大陸的生活方式,也不可能認同共產主義制度。因此去過大陸實地觀察者恐怕只會加強「反共意識」,而不致減少。
在政治上,此種與大陸完全隔絕的政策更是後果堪慮。首先,隔絕政策勢必助長台灣地區人民的「台獨」和「自決」意願。影響所及,不僅造成台灣地區潛在的政治、經擠上的混亂危機;並且此種意識發展到某一程度,很可能激起中共對台灣作武力干涉。
內而不靖,何以禦外
其次,隔絕政策使政府號召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政策,流為具文和口號。因為政府既嚴禁中共幹部和大陸人民來台,實地體驗三民主義的建設成果;也不允許台灣人民利用赴大陸探親之機會,宣揚三民主義,則三民主義要如何往大陸推行,以統一中國呢?
至於為維護國家安全,防止中共滲透,而必須採取隔絕政策的觀念也有可商榷之處。首先,隔絕政策既造成如前述之民怨與「台獨」、「自決」意識的高漲,對國家安全實已形成威脅,內而不靖,何以禦外?其次,滲透可為雙向行為。今日我國既在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方面均居絕對優勢,縱有中共企圖滲透,亦未必能敵我方之反滲透。何況與大陸交往尚可以法律規範,恐較目前這種暗地的交往更易掌握。
由上分析可知禁止與大陸通郵、通商及彼此探親之「三不政策」,從人道主義及中國文化倫理傳統觀點,有可商榷處。且事實上由於無法徹底執行,而造成特權不公和破壞法治的後果,引起人民普遍不滿,因此必須改進。然而由於此種政策行之已久,改進時亦應逐步推行,現就個人意見大略建議如下:
以合理法律規定之
(1)通信應全面開放,可以由郵局在台灣地區各縣市設專寄大陸信箱,收齊後轉送香港代寄大陸。大陸來信亦一律寄往香港指定信箱,由郵局統一運回台灣分發。大陸來信上所貼郵票有宣傳性質者(如印有偽旗)則予以塗餅。不照上述規定與大陸通訊者一律依法處罰。
(2)台灣地區人民欲往大陸探親、掃墓者可以依法申請,以兩個月為期限,逾期則取消其回台資格(除非有特殊情況,如突發重病等,可以個案斟酌)。在大陸期間如受中共特務訓練或回台後從事不法活動者,或不照上述規定潛往大陸探親者,一經查獲,從重治罪。
(3)召集各工商業團體,研擬如何制定與大陸通商之合理法規。法規制定後,未照規定與大陸通商者,均從重治罪並處以巨額罰金。
(4)應准許從事研究大陸問題之學者和研究機構人員赴大陸實地考察,或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及直接自香港購買大陸學術資料。目前之限制辦法,使國內學者無法與外國人或旅美華裔學者競爭,因為他們居於可以直接採購大陸資料,和到大陸作研究的有利地位。
(5)大陸人民來台探親或定居者應制訂合理辦法。每年限額准許大陸人民來台定居或探親,代其申辦人境者應保證其生活費至少五年。其中原來屬台灣省籍者,得予以優先考慮准其來台。
(6)在台舉行的國際會議或運動比賽應准大陸學者或運動員來參加。
以上辦法可先試行三年,經檢討修正後,如無不良後果,再作進一步的考慮放寬。
(本文部份內容亦見於「時報新聞周刊」本人所撰專文)
(丘宏達為馬里蘭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