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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軌的修憲列車

厲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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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以壯

199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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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軌的修憲列車
 

本文出自 1994 / 6月號雜誌 第096期遠見雜誌

遠來的和尚會念經?

今年的四月天,一個風和日麗的日子,就在國民黨召開臨時中全會的前夕,法國憲法委員會主席巴丹黛(Robert Badinter)及憲法學者巴黎第一大學教授杜阿梅(Olivier Duhamel)翩然來台,面對台灣的政治學者和新聞記者,侃侃介紹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以及特殊的「左右共治」現象。

作為國家政策中心請來的客人,他們的「法國經驗」被某媒體指稱是國民黨修憲的「重要參考版本」,且「較易與我國制度銜接」。

國家政策中心主任田弘茂確切地對媒體說:「以總統為主的雙重行政首長制,將是我國未來的中央政府體制。」他認為,這次修憲要走向內閣制或總統制都有困難,修憲後台灣成為以總統為主的雙首長制是必然的結果。

但田弘茂也坦承,在第三階段修憲中,國民黨迴避了「左右共治」這個不穩定因素,將來若是總統與立法院支持的行政院長發生衝突時,是沒有制度可以規範的。針對這種可能情況,李總統持樂觀態度,他曾對民進黨國代說:「法國運作得很好!」

在巴丹黛的詮釋中,法國憲法的混合制是同時具備內閣制和總統制的特色:以總理為首的政府向國會責,屬於內閣制精神,另一方面總統具有實權,可解散國會,但不必向國會負責,又可不經國會同意直接任免內閣總理,顯示其中也包含總統制原則。巴丹黛甚且直言:「法國總統可說是世界憲政制度中最有權力的元首。」

在這場研討會中,也有人詢問巴丹黛,這樣一個集軍政大權於一身的總統,萬一居心不良,解散國會,發布緊急命令,實行獨裁統治,那時候怎麼辦?巴丹黛帶著詭異的笑容回答說;「那種情況應該叫「政變」(Coup d’Etat),法國憲政體制能運作正常,避免政變,是依靠習慣和文化。」

國際笑話

杜阿梅則認為「共治」(Cohabitation)廣義來說是許多國家都有的現象,例如美國,如果總統和國會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也是一種「共治」,而且美國的共治是常態。瑞士則是在制度上就設計成永久性的共治。

法國自一九五八年制定第五共和憲法以來,出現過兩次「左右共治」現象。左派聯盟中社會黨領袖密特朗一九八一年第一次當選總統,到了一九八六年國會大選,結果是有派聯盟主導國會;密特朗不得不提名右派的席哈克擔任總理,使總統與總理分屬左右陣營,而國會與總理則站在同一邊,這就是法國第一次「左右共治」。

一九九三年的國會選舉,社會黨失去多數席次,密特朗又只得任命右派陣營的巴拉杜任總理,直到現在。這是第二次共治。

法國雙首長共治在國際上曾鬧出笑話,第一次左右共治時期,總統密特朗和總理席哈克共同出席東京七國高事會議、海牙歐市高峰會議和魁北克法語國家高峰會議。一個國家竟有兩個首長代表,互相爭權,不但開了國際政治先例,更凸顯法國權力分配上的問題。在內政上,分屬左右陣營的總理和總統也不免意見衝突。

縱使法國的共治經驗算是有驚無險,第五共和憲法實行到今天也沒有出現獨裁強人,或重大憲政危機,但許多學者都指出,壓低出現政爭的可能性及規模,在法國是依靠他們優良的政治文化,絕非制度。

對於修憲問題,台大教授胡佛和周陽山強調,憲法的制定或修改,如果不依循「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的精神和原則,就不能算是民主憲法。而「權責一致」、「責任政治」的理念和要求,是憲政主義中很重要的原則。

混合制各有千秋

國際上除了法國第五共和之外,還有很多國家的憲法體制為憲法學者歸入「混合制」。混合制又因各國情況差異很大,而另有「半總統制」、「雙首長制」和「行政雙軌制」種種不同名稱。 許多學者指出,法國的總統權特大,是混合制國家中的特例,與其他許多國家的混合制都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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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教授周陽山以芬蘭於一九一九年獨立後創立,實行至今的一套憲政體制為例說明,在形式上,芬蘭總統與國會共享立法權,可向國會提法律案,又與國務委員會(內閣)共享行政權,並有解散國會權;但是在實際運作上,總統權限卻很小,只享有外交權而已。

例如總統任命內閣總理須由國會行使同意權,總統沒有自己的機構,所有國防、軍隊指揮、行政等權都必須透過內閣行使,總統命令必須在內閣會議中通過,並由相關部長副署,總統向國會提出的法案也須經副署。

從一九四六年到現在,芬蘭只有巴錫基威(十一年)、柯克農(二十五年)和現在的柯宜維斯托(十二年)三人當過總統,任期都很長。相對的總理則因為多黨政治影響,幾乎年年替換,平均任期只有十三個月。

名同實異

周陽山分析,箇中原因是總統代表國家象徵,當選後必須退出政黨,不介入政府運作(內閣權)和政黨活動,成為超黨派的全民總統。同時,總理和總統內外分工,總統專注外交事務,不插手內政,不但符合元首為「國家象徵」的身分,也已成為慣例;這又與法國總統直接插手政黨事務,成為黨爭之源的現象大異其趣。

銓敘部次長師大教授謝瑞智熟悉奧地利的混合制,他指出奧國的體制傾向內閣權限較大。總統雖由人民直選,且不必經聯邦大會(國會)之國民院(國會的下議院)同意任命總理,但實際上必須任命國民院多數黨領袖組閣,否則內閣一定無法順利組成。總統須對聯邦大會負責,聯邦大會可向憲法法院提出彈刻總統案,總統也有解散國民院之權,但須總理副署及內閣建議。

在行政權上,奧國憲法六十七條規定:「聯邦總統之一切公務行為,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均應基於聯邦政府或聯邦政府所授權之部長之建議為之。」同條又規定總統一切公務行為必須有總理或相關部長副署才能生效。軍隊指揮權也大致相同,總統只是名義上的軍隊統帥。而以內閣為首的聯邦政府因信任和責任制度,受制於國民院,並非受制於總統,相反的,總統受制於內閣副署權。

相較於外國的例子,有學者認為,未修改前的我國憲法本文近似混合制,或修正式內閣制。我國總統也沒有專屬機構可以行使行政權,像是國防、外交、內政等權都屬行政院職權,行政院長對法律命令有副署權,行政院院會由行政院長主持,而非總統(國安會、國安局、人事行政局三組織法繞過憲法賦予總統的權限尚有爭議)。憲法明文規定行政院長為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雖由總統任命,但須經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長亦對立法院負責,所有預算、法律、宣戰、條約、戒嚴等法案,都由行政院會議(合議制)議決,向立法院提出,不經總統。此外總統沒有解散國民大會或立法院的權力。

因此,大多學者認為我國原有憲法的體制,是傾向以內閣為核心的混合制或修正式內閣制。

總統直選不等於總統制

我國憲政史上,總統由公民直選的概念,早在民國三十五年政治協商會議時就已談到過,且在各黨派協商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之初,就曾有「未來由人民直選總統」的擬議,並不是現在才出現的新議論。

總統的選舉方式是否就決定了國家的政治體制?事實也未必。例如,美國是總統制國家的典範,美國的總統選舉卻是典型的間接選舉;愛爾蘭共和國採用總統直選,實行的卻是議會內閣制;奧地利也是公民直選,體制則是以內閣為權力核心的混合制。

在台灣,總統直選之所以成為爭議焦點,是因為把兩個原本不相干的問題牽扯在一起,一是憲政改革,一是國家認同。國民黨想透過總統直選在修憲工程中擴大總統職權;民進黨則想經由總統直選更迅速地走向執政之路,實踐其黨綱中的獨立主張,也就是「先政治,後制度」策略。

中共是終極問題

在尋求執政以及國家認同、台灣獨立的目標上,民進黨的策略是透過總統直選來推動。但台大教授周陽山指出,在國際經驗上,獨立並不以總統直選或公民投票為先決條件。獨立是政治問題,很難用法律手段(憲法)圓滿解決。

周陽山舉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家的例子說明,捷克及斯洛伐克的民主化過程中,捷克的改革步伐較快,而斯洛伐克政府則抗拒民主改革,以民族主義為藉口,倡議與捷克分裂,最後兩國政府是以協商議定分裂,沒有通過公民投票,也沒有經過法律程序。

因此台灣如果想要獨立建國,自己關起門來用法律手段是解決不了來自海峽對岸的終極問題,最後仍必須以政治手段,與中共共同解決獨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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