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草案審議,隨著立院開議又再度引人矚目。
公共電視明年開播已是如箭在弦,然而公共電視台的建台法源--公共電視法,目前的進度仍停留在委員會一讀的階段,而前後五十五條的行政院版公共電視法,僅審至第十四條。以立院審法案的速度看來,公共電視法草案要在公視開播前完成立法,似乎已不可能,未來草案很可能以包裹表決的方式通過(包括恢復行政院版第十三條對人事、制度的規範)。如果是這樣,則民間引頸企盼多年,並視為政變國內電視生態環境的唯一指望,也將因此而幻化為泡影。
目前民間社會可以做的事,首先必須守住原公視法第十三條,絕不可讓原行政院版的第十三條規定藉機翻案;其次,必須儘量爭取未來公共電現台經費來源的多元化和獨立自主,以避免遭受政府或政黨之影響或操控。
那麼,未來公視的經費來源究竟應如何規範,方能確保其多元化和獨立自主呢?
首先,政府應向現有三家商營無線電視台徵收一0%至一四%的營業額捐贈給公共電視台。有人也許要問,向商業電台徵收費用捐贈公視的正當性何在?
收租理由正大
理由很簡單,台灣現有的商營無線電視台長期占用公有電波,獲取龐大利益,早是盡人皆知的事。其實,全體人民才應該是無線電波的主人,也就是屋主,就在房子被三個房客強占,開張做了三十幾年的生意,不僅從來不繳交租金,還得一直忍受三家店粗製濫造的產品。
現在,屋主想把房子收回來,但是無能的公權力無法做為屋主的後盾,因此屋主只有退而求其次,到其他的地方重新買間屋子自己開一家店;不為賺錢,只想保證自己可以得到自己真正想要的產品。因此,屋主們開始想向三個房客收些租金做為新店開張營運的資本,於情於理都是說得通的,現在只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屋主們就可以開始收費籌畫新店的開張事宜了。
目前,社會上一般民眾渴求公平、正義的呼聲已蔚然成風,民力沛然不可忽視,政府應藉此機會,抽取三台巨額收入的一定比例直接撥付給為民服務、不為少數私人及政客牟利的公共電視來做為主要經費,以打破存在已久的不合理現象。
另外,日前通過的有線電視法也已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提撥其營業額的一0%做為對公視基金會的法定捐贈。
除無線電視台和有線電視台,衛星電視也應該繳交廣告受益費,做為未來公共電視的經費來源,理由很簡單,我們可以想像台灣某廠商在某衛星電視台播放廣告,得到這筆廣告費的是某外國商人(例如香港商人)、但這筆廣告費都必須由台灣民眾購買該廠商的商品而承擔,造成該港商得利都不必向台灣繳稅的不合理現象。因此,向衛星電視收取廣告受益費,挹注公共電視台的做法是絕對合理的。
今天,如果你我都來關心,付諸行動,公視的未來不是夢。因此,請拿起筆來,利用大眾媒體寫下您的觀點;打電話給立委、新聞局,向他們遊說您的看法。如此應可以防止全民在飽受三台污染後,再受「政府電視」的褻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