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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戡亂,增修憲法

陶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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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百川

199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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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戡亂,增修憲法
 

本文出自 1990 / 5月號雜誌 民主地震後…

問:你對目前很多人要求終止動員戡亂時期的看法如何?

答:所謂動員戡亂,是發動我們的人力、物力以阻止和枚平中共的武力侵犯。現在中共雖未動武,但還是揚言要以武力統一國家,並且不斷地耀武揚威,隨時可能發動內戰,我們為保境安民,只得動員以待,枕戈待旦。這其所謂「樹欲靜而風不息」,我們是樹,中共是風,我們是被逼作出動員和戒備。中共一日想動武,我們便一夜不能安枕。所以動員戡亂時期迄今不能終止。

內保安和外示和平

但是中共目前自顧不暇,不能真會渡海進侵,所以我們不妨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以求休養生息。

同時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我希望政府也作此想,就是我們所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是可藉此讓中共能夠體會我方謀求和平統一的善意和誠意,而對我方作出和善的反應。

而且政府既已解除了戒嚴,從而又開放了報禁和黨禁,甚至認為言論不觸法,陰謀不為罪,凡此措施本與動員戡亂的要求相牴觸,而今都已開放了,所以我認為政府大可立即終止這個名存實亡的動員戡亂時期。將來台灣海峽如果長此風平浪靜,天下太平,我們便無恢復動員戡亂時期的必要,則和平統一便在其中了。反之,如果風暴再起,我們自可予以恢復。

修憲制憲抑或重整

問:動員戡亂時期經總統宣告終止,憲法臨時條款是隨即失效?還有二十幾種頭戴「動員戡亂時期」或「戡亂時期」這項法帽的法律,例如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否也將失效?如果失效,如何補救?

答:有人以為不致失效,但我以為自必失效。幸而補救辦法並不太難。如果沒有繼續施行必要的法律,正好讓它從而自行消失,有必要的,可依修改法律的程序,刪除「動員戡亂時期」那些字樣就可繼續有效,而這只是一舉手之勞而已。

問:臨時條款應否廢止呢?其中如有應予保留的,是否另訂憲法臨時條款?或直接回歸憲法或修改憲法?甚或另訂新憲法?

答:現行臨時條款中,有幾條涉及一些大問題,例如關於中央民意代表的名額和選舉等,必須有所交待,而且不是法律所能規定的。但是如果修改憲法本身恐將引起許多題外和意外的爭執,不是我們現在所能承受。至於另訂憲法,例如所謂「基本法」或「台灣共和國憲法」,更將導致天下大亂,更不可行。比較簡易可行的,乃是重整臨時條款,而出之以美國的方法。

美國方法簡明可行

問:何謂美國式的修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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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它將修正條文另立一章,載在憲法之後,即使變更憲法原有條文使其失效,也不把原文刪去。美國增修條文現在已有二十六條之多,而原有憲法本文則僅七條,兩者並存。

第二,美國增修憲法條文,第一次一下子增修了十一條,都是有關於人權保障者,以後各次增修,都是每次一條,一目了然,這樣可使各州易於批准。

第三,美國修改憲法的程序,本有兩種,但事實上都由聯邦國會參眾兩院議員三分之二人數的提議,經三分之二州議會的批准。

我國修憲或制訂增修條款,也有兩種程序:一是由國民大會代表提議和決議,二是「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現在如果要增修憲法,我認為用這個程序比較穩妥。

所謂「複決」應該是指整案表決,國民大會只有接受或拒絕的權力,不得加以修改。美國州議會處理國會所提憲法修正案,也只有批准或拒絕兩者之間的選擇,而不得修改其內容。

試擬一個複決提案

現在如果辦理憲法增修案的複決,最好僅提改選國會一案,以求順利通過。我試擬案文如下:「辦理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選舉時,總統得依下列規定訂頒辦法,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一條之限制:

一、「國民大會設置全國性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總額之四分之一,由參加自由地區國民大會代表本屆選舉之各政黨,依其得票數之比例,提出大陸籍國民充任之。

二、僑居國外國民應選出之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不能辦理選舉者,得由總統訂頒辦法遴選之。」

立法院的憲法修正案經國民大會複決通過(批准)後可作為「憲法增修條文」,附載於憲法之後,而毋須變動其有關的原文。

(陶百川為國策顧問)

國是辭彙總統制

特徵:

一、總統總攬國家行政,決定一切政策,負實際行政責任。

二、國務員為總統幕僚,對總統負責,不對議會負責。

三、行政、立法兩部門地位平等,國務員不兼任議員,不得出席國會提出法案或陳述意見。

國會不能以不信任投票迫使總統或國務員辭職,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

四、總統對國會制定的法律,有覆議權(即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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