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即俗稱的「名模條款」,總統於同年7月24日公布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今(2020)年申報2019年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在此新制下,民眾申報薪資所得時,除了過去只能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19年為20萬元)的方式外,亦可另採列報「三項特定費用核實減除」的方式,並得從兩種方式擇優適用。前述有關三項特定費用分別為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彙整如下表說明。
因此,在薪資所得扣除額部份,提醒以下幾點。
第一:薪資所得小於222萬元(222萬*9%=20萬)者,直接使用「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即可。
第二:薪資所得大於222萬元,是否一定採「核實減除」較優惠呢,則不一定,必需視薪資所得多寡、三項費用實際金額而定。
下表比較在相同薪資所得及費用下,如何選擇較有利的扣除方式:
民眾試算二種方式後,決定採「核實減除」者,必須注意下列幾點。
第一: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額外填寫「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憑證,費用憑證需載明買受人姓名的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如未載明買受人者,需提示支付證明或由納稅義務人或所得人以切結書聲明確有支付事實。透過雇主代收轉付者,請提示雇主出具證明並檢附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影本。也要提供費用符合規定條件的相關說明或文件。
第二:費用需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實際負擔之必要費用,與職務上無直接關係或非必要性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第三:工作或開會所穿的西裝、套裝或禮服等,如仍可供日常穿著使用,亦不得列為費用。
第四:費用由雇主負擔支付或雇主給予所得人補貼時,該費用個人不得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