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有家長詢問,未成年人因無法獨立進行法律行為,若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購屋,是否一定會被課徵贈與稅。國稅局說明,是否要課稅,關鍵在於能否證明購屋資金確實屬於未成年人的自有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原則上視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但若能證明支付價款的資金確為購買人本人所有,則不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實務上,若家長能提供完整的資金來源證明,例如未成年人歷年受贈、繼承或遺贈取得的存款,且這筆資金自入帳後未經提領或挪作他用,再附上付款流程與帳戶交易明細,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即可認定為「自有資金購屋」,不屬於贈與。
舉例來說,大華(化名)的12歲兒子小華在淡水購屋,總價1,600萬元,大華表示,小華的購屋款全來自過去多年親友贈與的存款,經出示小華歷次受贈存摺及轉帳資料,國稅局查證後確認1,600萬元均仍在帳上、未有支出異常,因此認定小華是使用自有資金購屋,免課大華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若未成年購屋的資金來源不明、或是由父母代墊、轉帳資金未能完整對應,也難以被認定為自有資金,恐會被視為父母贈與而須繳納贈與稅。家長應事先保留資金收付的完整資料與轉帳憑證,以利未來查核時提出佐證。
國稅局指出,未成年子女買房並非不能免稅,重點在於證明「錢真的是孩子的」,只要資金來源明確、未經挪用,並有充分文件可查,便能依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課贈與稅。
本文轉載自2025.10.30「中央社」,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