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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立法交相賊,稅捐稽徵惡法復辟!

陳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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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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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情境配圖。取自pexels
僅為情境配圖。取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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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民國96年),筆者自用「住宅」被稅捐機關「誤植」為「營業」用途,稅款遭錯課15年(民國81至96年),若非筆者秘書「發現」,信賴政府繳稅通知並按時納稅的筆者,迄今可能仍在溢繳房屋稅中。

筆者請求稅捐機關返還溢繳15年稅款,政府以(戒嚴時期訂定之)《稅捐稽徵法》(以下《稅稽法》)第28條之「時效」為由只退還五年。筆者不服提起訴願、訴訟,訴願會的12名委員(因篇幅不克列舉姓名)及北高行之闕法官,都罔顧該法條之疏漏及違憲性,筆者敗訴再敗訴。 

所幸《聯合報》(司法記者王文玲)頭版報導此事,喚起盧秀燕等立委於民國98年推動並經全院委員「無異議」修改《稅稽法》;通過前盧委員表示修法目的:「政府有錯要認,課錯稅就要全賠!」

因此,第28條第2項明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政府)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政府錯課不得援引時效拒絕退款之規定,是稅捐正義之實踐,也是解嚴後我國(甚至舉世)法治之精典佳作!

然而,去年底財政部長蘇建榮提案修法,推翻了12年前之精典立法,使保障納稅人權的法治里程碑被蔡政府在光天化日下敲碎。對照甫於民國105年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更是莫大諷刺。

基上,筆者要求政府火速修法恢復《稅稽法》第28條第2項。此外,筆者就「國家治理」有以下觀察:

一、最高行不當之統一解釋,司法為民不成反助紂為虐! 

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是最高行政法院(以下最高行)針對民國98年《稅稽法》第28條第2項的最新見解,認為《稅稽法》規定「退稅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仍應適用民國102年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時效規定,即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請求權為10年,超過期限政府錯課仍可拒絕返還!

最高行罕見透過大法庭解釋是沒事找事。不僅無視民國98年修法「刻意」排除時效適用之苦心,更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僅為情境配圖。賴永祥攝影

僅為情境配圖。賴永祥攝影

專精稅法的前最高行林文舟法官也感嘆第4號裁定促成了行政院提案修法,乃納稅人權保障之開倒車!司法本不該是助紂為虐的打手,難道「抽象」的審判經濟、法安定性比人民財產權「具體正義」更重要?

二、行政院復辟戒嚴時代威權惡法,苛政猛於虎! 

據統計民國98年《稅稽法》修正後一年內,全台退稅6822件、金額逾3.5億元,可見12年來有多少納稅人權益獲得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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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人民公僕(也是執行納稅者權利保護的行政首長)的財政部長蘇建榮竟以「稅籍資料保存不易」為由提出修法,蘇部長此舉在數位化的今天令人失望!罔顧納稅者權利之立法提案乃威權復辟!

遺憾的是,對財政部之提案,法務部也沒有盡責把關扮演主掌「行政院法律事務」中「政府律師」角色,反而提出了「若沒有規定十年時限,恐永無塵埃落定的一天」之淺薄法匠分析(其法律專業落後下述立院法制局意見何止千里?)

三、從威權到民主,立法代議士早非籠中鳥,應盡洪荒之力為民喉舌! 

朝野協商中,不論是執政黨立委蔡易餘或在野黨曾銘宗、李貴敏委員均強烈反對財政部提案,蔡委員納悶:「原文就是最好的立法,為什麼還要框出一個時效呢?」

可嘆的是修法最終仍妥協於一黨獨大的行政權下,《稅稽法》第28條倒退回民國65年戒嚴時代的違憲版本,為民喉舌的代議士(包括游院長)早非戒嚴時代的籠中鳥,卻仍未能替納稅者權利把關!

筆者肯定立法院法制局的表現,去年修法前該局即明確反對,日前再度表示:「政府機關錯誤退稅期間,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無疑是倒退之舉!不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方可落實人民權利之保障。」

最後,國家三權分立本該各司其職、相輔相成保障人權,反其道交相賊,受害的就是人民,也是來之不易的民主制度。

筆者企盼蔡、曾、李等委員鍥而不捨在本會期完成修法,讓課稅正義回歸正軌;主事者財政部更應知過能改,將功贖罪提案恢復《稅稽法》第28條第2項精典法案。

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

(作者為納稅人;本文原刊載於中時新聞網,經同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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