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法務部於今年四月曾通函各有關檢調單位,不得公開偵查中案件的有關消息。接著,司法院也在六月通令所屬法官,不得任意發表有關職務的談話。
據報導,台北市地檢處並在檢察官辦公室門口,裝設電眼設備,監視出人辦公室的人;而司法院在通令中也同時規定,新聞均需透過發言人室發布,或法官在申請核准後,才能對新聞媒體透露消息,並不得在辦公室內召集記者談話及評論。
於法有據?
法務部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司法院則是根據公務員服務法「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法條,而採取這一連串措施。
表面上看,司法當局的這一連串措施,似於法有據;再細究,卻又不盡然。所謂偵查不公開,應是指不得洩露有礙偵查進行及偵查公正性等消息,並非完全封閉消息。否則檢調單位有時為了有利偵查或為嚇阻犯罪等目的,而主動發布消息,又怎麼解釋呢?而社會發生重大案件時,又怎能要求傳播管道的新聞媒體視而不顧?又怎能滿足民眾的資訊需求呢?
同樣的,公務員服務法中有關職務之界定,亦頗具爭議。它可能廣義地指涉任何相關事務,也可能僅限於承辦中的案件的相關事務。釋義不同會產生極大的適用差異。
現在司法當局根據抽象、界定不清的法條,要求有關單位及所屬一體適用,一律遵行,不僅可能妨害有關人員的言論自由,也可能損及新聞媒體的自由權及人民知的權利。同時,在執行上亦可能產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後遺症。
目前,人民維護權益的意識日高,司法人員自不例外;另方面,新聞媒體為了滿足漸增的人民資訊需求,競爭日亟,則司法當局這些具有爭議的規定,會不會引來司法人員及新聞記者基於抗爭或職務要求,進行暗中接觸、交換?如此,不是有可能產生更多不負責任或不正確的言論嗎?
反彈後的反彈
部分報紙以斗大標題,將司法當局這一連串措施,歸諸是吳蘇案的反彈;有些則說是與司法體制的權威感性格有關。是耶,非耶?不易遽斷。不過,在事件發生,引發新聞媒體的反彈後,司法院迅速另擬訂「便利新聞媒體至各法院採訪之新措施」。司法院從善如流,立意可嘉。但這項新措施,側重程序面,實體面的效益有限;何況司法院單獨的、臨時的舉措,並未直指問題關鍵,對國內不時發生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知的權利問題的解決,助益很小。台大法律系林子儀教授在一篇「資訊取得」的論文中說,政府所握有之資訊應為公共財產,人民自有權加以取得使用。基於民主原則的要求,許多民主國家均因而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或稱資訊自由法),賦予私人取得政府所握有資訊的權利。
反觀我國,並無類似法案,僅在很有限的特別規定下,私人才有權取用政府的資訊。所以政府公務員動輒得咎,而政府與新聞媒體的關係又時見衝突緊張。瞭解了問題的關鍵所在,那麼惟有政府以較開放的心態,將問題全盤地法規化,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鄭瑞城為政大新聞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