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Pixel
訂閱
快速註冊 已是會員,立即登入

為您推薦

會員權益

重新省思科技與競爭的關係

湯明哲
user

湯明哲

1999-12-01

瀏覽數 14,350+

重新省思科技與競爭的關係
 

本文出自 1999 / 12月號雜誌 第162期遠見雜誌

反托辣斯法公審IBM到微軟

電腦產生在一九五○年代,由Univac首先生產所謂的計算器,遲至一九八六年,IBM才推出第一部電腦,當時已有幾家競爭對手。但IBM在一九六四年推出IBM360後,即橫行市場取得主導地位,問題是在取得主導地位後,IBM有哪些策略來鞏固其主導地位,而這些行為是否違反托辣斯法。

反托辣斯法首要的問題在於市場的定義,唯有先界定市場後才能算出該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再由市場有率推算該公司是否享有獨占地位,如果確定有獨占地位,再視是否有阻止競爭者進入以確保其獨占行為的意圖及動作。

在IBM的個案中,IBM主張其「電腦」的市場包括所有可以計算的工具及其軟體,而不限於大型電腦主機。依其市場定義,IBM的市場占有率只有一五%,和大型主機的市場占有率七○%

相比,不可能享有獨占地位。微軟也主張所有作業系統均應納入市場定義,而非僅有個人電腦的作業系統,因此微軟也和Apple、UNIX等作業系統競爭。依此定義,微軟顯然不具有獨占地位。但微軟的主張並不為法官傑克森(Thomas P. Jackson)所接受,還是認為微軟的市場僅限於個人電腦的作業系統,因此微軟顯然享有獨占地位。

回顧IBM被控行為

先界定獨占地位後,第二個問題在於微軟或IBM是否利用其獨占排除潛在的競爭者,以延續其獨占地位。IBM當年被指控的許多行為均屬此類,舉例而言:

(1) IBM提早宣布新產品的推出:IBM被指控在宣布新產品推出的日期時,並沒有把握真正能在該期推出新產品。美國司法部認為,IBM這種行為的目的在於防止消費者轉向競爭者比IBM早推出的產品,因此有限制競爭的嫌疑。

(2) IBM創造「戰鬥機種」,以低價推出以重創競爭者,這是所謂的掠奪式定價(Predatory Pricing)。

(3) 由於主機市場進入障礙高,附屬設備進入障礙較低,IBM為了保護其在與IBM相容附屬設備的市場,IBM降低附屬設備的價格,提高主機價格,系統的價格並沒有改變,而IBM不用犧牲利潤即可打擊其他與IBM相容附屬設備廠商。

(4) IBM為大型公司,購買力強,被指控利用其龐大購買力,要求其供應商亦購買IBM電腦,這是所謂的相互強迫購買(Reciprocal Buying)。

(5) IBM為了進行價格歧視而採取措施,誘導顧客以租用而不購買的方式使用電腦,客戶若以租用方式使用電腦,電腦的所有權仍屬於IBM。IBM推出新電腦時同時回收舊電腦,不與後者競爭,進而擴大價格空間。如果客戶一定要購買IBM電腦,IBM則收取較高的維護費,而且以後以舊換新的折價(Trade in)也低,讓客戶覺得租電腦比購買划算。

(6) 採用搭配銷售(Bundling)策略:將硬體、軟體、售後服務一併搭配銷售,客戶不能分開購買。搭配銷售顯示該廠商係在某一部分商品有獨占地位,然後將其獨占地位擴及相關且必需的產品,例如全錄(Xerox)公司當年亦在影印市場享有獨占地位,要求顧客在租用其影印機後,也必須向其購買影印紙,否則不維修其影印機,而事實上全錄的影印紙和一般紙並無不同。

(7) 採取提高對手成本策略(Raising Rivals Costs):IBM經常推出新機種,成立電腦租賃公司,提供學校低價電腦,種種策略均需大量財力的支持,一般小公司無力負擔,因此增加進入障礙。

面臨眾多指控,在六○年代中開始的眾多反托辣斯法訴訟中,IBM有輸有贏。經過十餘年的纏訟,美國司法部最後在一九八二年、雷根總統任內撤銷對IBM的告訴,同時答應AT&T進入電腦市場。

遠見陪你智慧行,閱讀有禮送好箱

微軟強迫搭配銷售「探險家」

微軟在一九八○年接受IBM委託發展個人電腦的作業系統。當初微軟僅是受託人,並沒有MS-DOS的智慧財產權;隨後比爾蓋茲(Bill Gates)看到作業系統的重要性,要求購買DOS的所有權。當時IBM並沒有注意到PC的發展,反而更重於發展較複雜的作業系統,因此以七萬五千美元將DOS的版權賣給微軟,微軟因此而建立千億元市值的公司。

自一九九一年起,美國司法部即開始調查微軟是否濫用其獨占地位,限制其他競爭者進入,隨後因微軟同意司法部修正其對硬體廠商的合約,取消許多對其他硬體廠商的限制條款而停止調查。微軟最為人詬病的一點是搭配銷售(和IBM雷同),將許多軟體包裝在視窗的系統中,消費者別無選擇,只有全部購買;而引發反托辣斯法訴訟的導火線則在於網景(Netscape)的瀏覽器領航員(Navigator)。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蓋茲就看出網際網路的重要性,認為將來其地位必將受到網際網路的影響,因此推出探險家(Explorer)和領航員在瀏覽器的市場競爭。由於探險家為後來者,微軟不僅採取搭配銷售策略,還將探險家免費贈與用戶。而且,微軟還要求PC製造商一定要在系統中呈現探險家的I-con,否則不能獲得視窗的授權,並利用不同的價格來懲罰不照規定的廠商。

一九九八年起,微軟的麻煩不只是在瀏覽器上的限制競爭的行為,美國司法部擴大調查發現,微軟同時還威脅其他同業不得發展危害其地位的技術。例如一九九八年,英特爾發展設立軟體規範及網際網路的技術,就因遭到微軟將不支持英特爾下一代微處理器的威脅而停止,甚至將所有技術移轉給微軟;英特爾董事長葛洛夫(Andy Grove)在法庭上說:「We caved」(我們躲到洞裡去)。

微軟也威脅蘋果電腦使用其探險家為標準配備,否則將不支持Mac-Office,蘋果電腦只好將原來的領航員換成探險家。微軟也限制美國線上(AOL) 散發領航員的舉動,要求康柏 一定要採用微軟的I-con,不准用AOL的Icon。

一九九五年,微軟欲以十五億美元購併財物規劃軟體公司Intuit,但為司法部反對,微軟隨即提供該公司優厚條件(賄賂?),將其最風行的財務軟體中的標準配備領航員改成探險家。同時微軟還和Visa(威士卡)簽約,答應Visa不進入電子付款行業,但要求Visa不得和Intuit做生意。一年以後Intuit只好同意微軟的條件。同樣的手法也發生在IBM及昇陽的Java(爪哇)語言兩者身上。

微軟堅稱軟體合併有利消費者

微軟一直堅持其探險家的軟體和視窗98無法在技術上分割,同時將許多軟體合併提供給消費者,可以減少成本,對消費者有利。但普林斯頓大學電機系教授Felten卻證明可以將探險家移開視窗98,而不致傷害視窗98的功能。微軟雖然提出反駁,但在法庭上的言論漏洞百出,不難看出其搭配銷售不是技術上不得不然,而是有限制競爭延續、擴張其獨占地位的行為。

至於消費者利益的論點,麻省理工學院經濟系教授費雪(Fisher)說得更好,搭售固然降低消費者成本,但「我們都將活在微軟的世界,固然不錯,但並不是個競爭的世界,」他接著說,「如果當年福特汽車成為獨占廠商,我們大概全部都在開黑色車子。」(福特在二十世紀初以單一顏色、單一車型「Model T」獨占美國汽車市場,但隨後被通用汽車以多種車型破解)。

有趣的是,費雪當年是替IBM反托辣斯法案中捍衛的大將,認為IBM的行為均有其經濟意義;二十年後卻反對微軟的獨占行為,認為市場機能失靈,必須靠國家干預才能創造市場利益。

今年十一月,法官傑克森認定微軟有獨占地位,而且濫用其獨占地位,微軟近日有趨向庭外和解的跡象。

數位化的革命帶來新的技術,也創造出新的競爭規則。從IBM及微軟的案子可以看出,科技可以改變競爭規則,因此需要新的觀點來分析科技和競爭行為間的關係。但無論如何,競爭還是推動進步的要素。反觀台灣的公平交易法,在這方面似乎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本文作者為台大國際企業研究所教授兼進修推廣部主任)

你可能也喜歡

請往下繼續閱讀

登入網站會員

享受更多個人化的會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