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公共電視法」草案,經過公聽會的過程,業經完成,送到行政院等候審核。這部頗具「公共」意味的公視法命運如何,現在來講,言之過早。不過就現有條文而言,仍有許多值得斟酌的部分,此略舉一、二加以說明。
首先,經過修正的第一條,仍有許多不通、不適之處。第一條條文是:「為發展公共電視,健全傳播事業,以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世界上,沒有一個社會可以定一個法律來維護國民的表達權利,除在憲法已有言論自由的原則外,用公共電視來維護人民表達的權利,未免不切實際。何況電視有時間的限制,斷不可能容許人人表達。
而「知的權利」原是五十年代媒介爭取「採訪權利」的代名詞;是媒介守門人提供閱聽人讀看某些資訊的一種權利,一般閱聽人根本無此權利。擬稿大人不知其歷史背景,以為真有「知權」,實則天真。
所以,第一條最好改為,「為健全傳播事業,提高文化水準,增進公共福祉,特設置公共電視,制定本法。」這樣條文簡明、實際。
另外,草案第三十九條,節目製播原則,公視卻規避了國家設立公視不可少的目的--如何強化國家認同。公視草案同條第一段就要提升文化水準,請問是提升那一國的文化?公視草案應首先明確指出:「所有節目製播,必須在國家認同原則下進行。」
也許有人覺得,這一條規定在時下過分敏感。殊不知國家出錢辦的事業,不講國家認同(注意:「國家」與「政府」不同)是沒有天理的。澳洲廣播公司在它ABC Act第六條,明定澳洲廣播公司應致力提供足以強化「國家認同感」的廣電節目。
由公眾評斷
第三,草案第四十一條,關於意見調查報導原則,第三段指出:「對於選情調查與預測,於經各級選舉委員會依法核准之選舉活動期間開始至投票結束前不得報導。」其實,調查和預測有不同的方式,只要沒有陷某方於不利地位,這類新聞仍然不可少。
還由於調查與預測的多樣性,此番規定,與採訪自由相互衝突,為公共電視所不應取,否則以公視來平衡商業電視的功能盡失。故我們主張取消這一段,公視報導是否公正,應由公眾來評斷,不能「斧底抽薪」,完全禁絕。
再者,草案第四十六條,「電台不得播送廣告」的規定用意至善,但廣告也是現代傳播藝術,不得播廣告,白白損失公視財務,損失觀眾的眼福,更是政府(發展訊息)、社團(公益廣告)與企業(推銷好產品)的損失。
廣告無疑是現代媒介發展的一大功臣,它所以為害,在於媒介經理人員倫理不足,以致缺少良好管制。作為公共電視,應有勇氣出來管制,而不是禁止。管制的基本方法是限制廣告不得在節目中(除非是一小時以上長片)播出,播出時間、數量及長度(如每次廣告不得超過三分鐘)都嚴格管制。
最後一點,關於政府之使用權,草案五十七條僅規定「電台……應提供適當時間播送政府之公告」是不夠的。現代國家發展理論顯示,國家多借用媒介,擴散發展訊息。
過去,台灣家庭計畫的預算,大部分都投資在廣電節目製作上,結果因為語言、表現形式、播出時間不佳,白白浪費資源。其他如農業改良、交通宣傳、醫藥衛生、稅務稅收的宣導都缺少媒介管道。公共電視有責任,也有義務傳揚類似訊息,故在「政府公告」之前應加入「國家發展訊息」。如果有人擔心這類訊息過多,問題在公視如何決定「適當時間」的「適當」性了。
總之,公視的設立,目標必須簡明切實;不妨害採訪自由大原則和國家認同;更重要的是,必須勇於突破,而不止於消極的禁止、不做。
(潘家慶為政大廣電系主任,所著「媒介理論與現實」,已由天下文化出版公司出版)(本專欄反映專家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