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組織設置以「教學」為重
凡是對組織理論稍有接觸的人,都會熟悉多年前由哈佛大學一位研究企業史大師,錢德勒所提出一個:「結構追隨策略」的基本命題。到今天,這命題仍有甚大啓發價值,譬如政府曾提出的種種策略,如過去的「發展台灣為亞太營運中心」,或今日的「發展服務產業或文創服務業」。這些策略之成敗,有極大程度取決於政府組織能否符合這些策略的需要,給予實質的推動和支持。同樣地,如果當前所賦予大學的功能,在「教學」外尚有「研究」──或是「服務」──也必須在大學組織方面做出相應的調整。
然而,今天的大學在行政組織方面,基本上,仍是以「教務處」和「學務處」為主幹;其設置,仍是為了支持大學傳統的教學功能;至於院所系組織,基本上也是屬於教師們(faculty)為主體的教學單位,這可以從校務、院務、所務或系務各級會議之組成與職權內容看出。不管何者,都不是設置以配合或支持教師研究計畫之設計。
尤其被視為大學最主要的教學單位:學系組織,更值得探究其功能。依大學法,它乃是大學組織的最基本單位,好像有關教授們活動的什麼事都要歸學系負責,幾乎包辦了所有教學、研究與服務的功能。然而實際上以一般學系,組織簡單而薄弱,並無足以支持教學以外任務的能力。可是不幸地,多年來,人們對於系所這一單位的期待,多得有如希望以同一套衣服,穿了既可上班,又可去參加宴會或晨跑一樣不切實際。
研發組織薄弱 事務請教授「自理」
近年來校園內增設「研發長」或「研發處」這方面職位或組織,但組織編制卻十分薄弱。以對教師最重要的國科會研究計畫而言,教師獲得補助經費後,有關研究團隊之組成,物材採購、進度掌握、文件處理、開會出差與申報經費等這類性質複雜的工作,「研發處」一般是無能為力的。在這情況下,教授們只好倚賴打工或幫忙性質的研究生或臨時招募的助理去做,並沒有像前些所稱有關教學的事,有「教務處」「學務處」這類單位,為教授提供事務性服務工作。
顯然,以目前這種組織,冀望去因應日益繁重而複雜的研究任務是不可能的。結果是,教師拿到了研究計畫,除了經由學校代辦或層轉某些程序性或報銷性工作外,真正屬於研究事務工作必須自理。這樣一來,要教授自己處理他們所不熟悉或無興趣的研究事務性質工作,不但浪費了學者大量精力,而且更可帶來引人入罪的機會。這種一切由教師自理的狀況,使教師有如「靠行」的計程車司機。
設研究事務服務單位 以免因小失大
既然研究已是今日大學的重要任務,就應該提供研究事務方面的服務,讓教授可以專心做研究,設置支持教師們從事研究的組織──如支持傳統上教學功能方面的組織一樣──將種種屬於研究有關的「事務性」工作,交由專業行政人員承做,而不是倚靠研究生或臨時人員匆匆成軍,雜亂做來。
就個人所知,在先進國家的大學商管學院內,即設有Bureau of Business Research這類單位,它們尚可提供教授們在執行調查、分析資料,甚至文字潤飾方面的協助。
人們一定擔心,設置這樣服務單位不免會增加學校人員和經費負擔而認為不宜。實際上,這種顧慮,往往造成「因小失大」的後果,有如多年前大學採購書籍,一般只編購書成本,而不給編目和維護費用。結果書買了,卻不能快速上架,又不能提供使用者利用之方便,反而虛擲了大筆購書經費。同樣道理,在研究預算方面,這種研究行政經費,應可視為支持研究活動的一種必需支出;對於研究者而言,也等於是支付研究服務的一種代價,而不像目前所付給學校的管理費,有如代辦手續的「抽頭」一樣。
令人感慨的是,時至今日,大學已非只限於「教學」一種任務,然而在大學組織方面,仍延續有如蔡元培時代的結構,這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就此而論,目前所發生的報假帳事件,只不過是已經冒出的不幸結果的一端而已。
(作者為元智大學講座教授暨校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