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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年的疑惑-憲政危機

文現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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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現深

198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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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年的疑惑-憲政危機
 

本文出自 1989 / 2月號雜誌 第032期遠見雜誌

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李登輝總統在革命實踐研究院演講,他說:「政治的結構問題不解決,其他問題永遠沒有辦法解決。」

兩天後,他在行憲紀念大會更直指體制,呼籲國大代表探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有關規定,諸如總統之任期等,有無斟酌損益之必要」。

他還認為:「時間是很寶貴的,許多問題都應該儘早解決。」

憲政工程窮山惡水

李登輝的急切,反映中華民國在兩位總統帶領下,渡過近代史上半個世紀的窮山惡水,憲政民主的大平原已經在望時,才猝然驚覺,眼前的政治工程仍然艱巨。

困難之一是近百年的內憂外患,導致國家從來沒有徹底行憲。

先是憲法在民國三十六年剛通過不久,就有國民黨籍國大代表張知本等八七一人聯署修憲;而終於在三十七年製訂「臨時條款」,賦予總統特別權力,上距憲法頒行還不到半年。直到今天,為因應內戰而訂定的臨時條款,算不算是憲法的「違章建築」,在學術界及朝野之間依然爭論不已。頗受敬重的已故政治學者鄒文海二十多年前的一段話頗能切中肯縈,他說:「國家於存亡繫於一髮的時期,政府自然地要求非常權力,以期力量集中……戰爭的氣氛,與憲政精神一定背道而馳的。」

困難之二在國土分裂,要將當初因應廣土眾民的中國而制訂的大格局憲法,搬到人口只有二千萬,面積只是大陸三百分之一的台灣實行,在憲政理想與政治現實的間隙裡,處處顯得心餘力絀。「要行憲,就不能不顧國家分裂的事實。」建議凍結憲法、另定「非常時期基本法」的國大代表吳豐山說。

於是大量問題相繼衍生,從中華民國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的商榷,台灣與大陸的關係,到「五大法案」是否違憲,「法統」的認定標準等,近期先後觸發朝、野之間無休止似的爭執、打罵,政壇菁英的精力都投擲到高層次的憲政辯論裡,關乎普通人民生活的公共政策反而被擠到一旁。

若干在四十年前發生的一些憲政危機,雖然隨著歲月流逝而逐漸為人淡忘,但隨著民主化潮流,在未來幾年又再度有一一浮現的可能,並足以影響中華民國的政治體制,究竟是朝向優質的民主,如歐美國家,抑或是劣質的民主,如墨西哥、阿根廷。

底牌是總統制?內閣制?

要突顯憲政問題的迫切性,其實只要做一個小假設,就能一目了然。那就是當資深國會議員全面退職後,假如有一天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席次超過了五0%,國民黨變成少數黨,中華民國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便立即進入攤牌階段。

根據憲法,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才能任命。若民進黨成為多數黨,意味國民黨籍總統必須提名一位民進黨所能接受的,甚至是民進黨籍的行政院長。此時,應該是按憲法由民進黨籍行政院長負責全國最高行政,還是由國民黨籍總統根據臨時條款決定大政方針?

上述問題在民國三十八年蔣中正總統被迫引退時,就曾經出現過僵局。

當時李宗仁代總統、閻錫山經蔣中正首肯出任行政院長,李宗仁和閻錫山屬於不同派系,二人立即就在高級官員的任命上出現對立,甚至有軍隊該經由總統透過參謀總長指揮、抑或由行政院長透過國防部長指揮的爭論。

李宗仁和閻錫山的矛盾顯然由於蔣中正總統復行視事而平息,但總統與行政院長的權力分野,經由臨時條款後來四次的修訂後,更趨於模糊不清。「現在的俞院長是守分的人,和李總統合作不錯,」一位憲法學者說:「如果換一個強悍的行政院長,局面立刻會變得十分複雜。」

除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不夠清楚之外,大憲法用於台灣一地,在未來的國會權力運作上,也埋下了變因。

民國二十五年,國民黨曾主其事草擬成「五五憲草」,裡面國民大會的權力極大,甚至有權選任立法委員,並且明顯傾向於總統制。但在三十五年正式立憲時,由朝野人士共組的「政治協商會議」(共產黨是成員之一)則推翻了「五五憲草」,使國民大會無形化,政體也傾向於內閣制。

國大與立院的矛盾

行憲不到一年,權力被削的國民大會立即反彈,要求修憲,擴大國民大會實權,以便行使創制、複決權而不必受憲法第三十七條所限制。當時的一句口號,就是要「制衡立法院」。

但制憲者事先已有巧妙安排,就是要使國民大會龐大化(當年選出代表多達三千多人,按今日中國十億人口,幾乎可選出一萬名國大代表),因為人數太多,無法輕易集會合議,更不易行使威力頗巨的創制、複決及修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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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台灣彈丸之地行憲,將來國大代表至多不過四百人,集會難度已大幅降低,國民大會將來在野心勃勃的增額委員主控下,如果要「制衡」立法院,要密集行使國民大會職權,勢將形成國民大會和立法院之間的嚴重矛盾,這種現象,將來在兩個國會由不同政黨控制的情況下,將更形嚴重。

近年盛傳的「金牛監委」買票當選,也和大憲法壓縮在台灣一地實施有關。

照立憲本意,以中國之大,人口之多,當年也僅選出一百七十位監察委員,選區相當遼闊。大選區的通性是候選人不只難於買票,更必須在相當大的行政區城內享有廣泛的清望。但在台灣,選區小,應選人數多,對買票的「金牛」不啻是一種間接的鼓勵。

國父特別因應中國國情的「均權」制度,在台灣一地實施,也造成「不削足不足以適履」的後果。

自從政府遷台,中央政府實質統治地區和台灣省幾乎完全重疊,導致小小台灣,就擠滿了中央、省、縣市、鄉鎮四級政府,任何一方的權力擴充,幾乎都以另一方權力的削減為代價,造成法律與現實的兩難。

根據憲法規定,省得召開省民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自治法,行使省長民選等自治權。

然而省長一旦付諸民選,民意基礎強大,立即便與總統的民意代表性產生矛盾,是故執政黨遲遲不敢把早在民國三十九年已在立法院完成大多數二讀程序的「地方自治通則」完成立法,而省政府只能繼續沿用行憲前頒訂、早已不符時代需要的「省府組織法」。省府為因應省政變遷而成立的新部門和擴增的部分員階,多年來都是以違法的方式存在,並在三年前引起黨外省議員集體辭職事件。

地方自治的兩難

不實施地方自治固然有違憲法精神,但全面實施地方自治的後遺症也不少,人事問題就是一例。

由於中央與地方人事分屬不同系統,同樣一個通過國家考試的公務員,分發中央和分發地方就代表兩種完全不同的職業命運。像稅務員,分發地方的結果是職等較低,升遷機會極差;像教師,分配到窮縣分的教師甚至領退休金都有地方財政的困難。其餘像勞工、環保行政人員,也因為中央與地方人事系統分立,人才不願下鄉,地方建設因此受到影響。

在急速變遷的海峽兩岸關係上,憲政也面臨一個窘局。

例如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如遇大陸上十億中國人請求行使中華民國的公民權,政府要如何處理?其他如中共發出的法律文件可不可以承認?國境內(台灣與大陸)的「走私」算不算走私……一環扣一環的問題,都在考驗朝野的智慧。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負有使憲法生生不息的釋憲功能,照理可以適時發揮功效,像美國最高法院一樣,使憲法的釋義與時俱進。但事實上又有若干困難。

政治大學法律系主任法治斌指出,過去行政部門對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沒有完全的尊重,加上立法院與司法院歷史遺留的若干過節,「釋憲功能多少受到損傷」。

經常被提及的例子是,民國四十九年,大法官會議明指各級法院掌理之審判依憲法規定應隸司法院,而不是當時的行政院。結果行政院竟然置之不理,拖了二十年,才遵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把憲法規定的權力歸還司法院。

第二個例子是八年前大法官會議指出「違警罰法」未符憲法規定,行政院也沒有立即採取修正行動,直到今日,「違警罰法」仍未廢止。「民眾對這些事的反應也不熱烈,監察院也不講話,行政部門就得過且過了,」法治斌說:「嚴重的是大法官會議的權威受到傷害。」

憲法沒有機會生根

民國四十六年,大法官會議把立法院、國民大會、監察院解釋為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即所稱「三個國會」的問題,三十年來也一直引起憲法與政治學者爭論不休。

反應最激烈是當時自許為唯一國會、自認權威被削奪的立法院,立法委員為表示對大法官會議的不滿,便透過立法手段,從嚴限制大法官會議的運作,使釋憲功能受到更大的阻滯,有些解釋,拖了七、八年仍無下文。民國七十二年司法院草擬的大法官會議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因部分立法委員的堅持而遭到擱置。

自辛亥革命以來,憲法一直沒有機會在中國的土壤中生根,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憲法條文是否完整,而是社會沒有培養出憲政民主的靈魂--憲政精神。

若論條文,世界上有比台灣更高度地方自治的國家,如瑞士;有缺少全套憲法條文的,如英國;有總統與內閣制很不分明的,如法國;有憲法內文並不完備的,如若干北歐國家,政體卻依舊能運作不墜,何以至此?研究比較憲法的學者公認,他們有為全國共同信守的憲政傳統與精神。

大多數的憲法學者也贊成,中華民國的憲法依然是世界上一本頗有水準的法典,但正如起草憲法的法學權威張君勸在四十年前所說,憲政能否落實,不在於條文,而在於朝野及社會各界是否「識大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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