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風暴可能再度來襲!」這是去年底,英國《經濟學人》雜誌對於台灣逾放比例過高、相關法令僵化的金融現況,所提出的預警。
環視國內,長期以來銀行家數過多、競爭力低落的情況,一直未見改善。
「若是再沒有及時進行一些改革,未來加入WTO之後,國內金融業者面對國際集團的競爭時將更形不堪一擊,」感受到這股壓力,立法委員許添財憂心忡忡地表示。
就在這種前有金融風暴、後有WTO的壓力鞭策下,行政和立法部門終於開始正視金融改革的迫切,使得國內金融改革這部列車,得以開始加速前進。
今年6月所通過的金融六法,是繼過去兩年銀行法修正案、保險法修正案之後,金融改革所跨出的一大步。其中,以准許金融機構跨業合併、跨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最具前瞻性。
所謂金融六法,包括了金融重建基金條例、金融控股公司法、營業稅法修正案、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票券金融管理法以及保險法修正案(見一八七頁表一)。
「修房子、然後再建新房子,是這一次金融六法的兩大重點,」許添財精簡地詮釋金融六法。
所謂「修房子」,是指為了協助國內金融機構解決壞帳問題而訂定的金融重建基金條例,以及為其提供財源的營業稅法修正案、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
而「建房子」,則為開放金融業跨業合併,將為台灣金融市場開創新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重建基金條例通過之後,政府將設置新台幣1400億元規模的基金協助金融機構解決壞帳問題。然而,國內金融業者對此卻普遍不表樂觀,「畢竟,國內銀行的壞帳根本是個無底洞,遠非重建基金的規模所能補足,」一位銀行業者直言。
但對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成形,業者的興奮之情卻可說是溢於言表,國內凡是稍具規模的金融集團,紛紛宣布即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立法委員賴士葆就預言未來將吹起一陣金融機構合併風。「未來台灣金融業的態勢,一定是規模愈大、家數愈少、外資進來,」賴士葆更與政大金融系教授殷乃平異口同聲地預言,「最後,國內大約會整合至剩下五到六家集團。」
金融控股公司法的通過,為何能引起各界這麼大的迴響?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法在為許多集團帶來新利基的同時,是否也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甚至可能引發更嚴重危機的缺失?這些都是值得深究的重點。
推倒防火牆,以大取勝
全球金融業目前的潮流,已漸趨向於大型化和集團化。而金融控股公司法最大的寓意,就在於讓國內的業者能夠迎合這個趨勢,以大型化來提升競爭力。
過去,我國金融法規嚴守銀行業和證券業不得跨業經營的「防火牆」限制,目的是為了防止弊端。「當初建立這道防火牆的用意,就在於避免業者因跨業經營所產生的內部不當交易或利益衝突,去傷害到消費大眾的權益,」殷乃平解釋。
但是隨著時代的改變,我國的立法重點開始轉向「興利」。
現今客戶的需求趨向多元化,新科技如電腦、網路的運用,也創造出許多以前意想不到的服務介面方式;這些都使得僅能推出單一商品的金融業者已不能滿足於現狀,紛紛要求開放跨業經營,以收多角化經營之綜效。
以日本和美國為例,他們已先後於1993年及1999年廢除防火牆限制,允許金融業者跨業整合,因此如今版圖完整、實力雄厚的金融集團林立。在我國加入WTO之後,國內業者要想與之抗衡,唯有以大取勝。
由於體認到業界有這個需要,國際間也逐漸形成這種態勢,「因此我們知道該是開放金融機構異業合併的時候了,」財政部次長陳?嚴謹地解釋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緣由(見一八八頁表二)。
金融控股公司,是透過間接的方式來進行金融業跨業整合。它本身是一間純粹以投資、控股為業的公司,並不能直接從事金融業務或其他商業;但它可投資控股的範圍則包括了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投業、外國金融機構等。
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來開放跨業合併,著眼點在於它的靈活與彈性。陳沖指出,畢竟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各自的經營理念是有差距的,不可能直接將它們併起來成為一個法人,但又要能夠收到彼此合作的便利性,「那乾脆讓它們有同一個老闆,就解決了。」
但另一方面,其實渴望跨業經營的業者早已有一些變通作法,因此就這個層面而言,金融控股公司法的通過,只是讓這些行之有年的作法就地合法化罷了。
陳?就直指目前國內已經存在一些名為「總管理處」,但實質上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卻無法可管。為了及早將這些機構收編至體制內,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同時,著眼於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之後,金融機構之間的整合將有助於解決國內目前銀行家數過多、惡性競爭的問題,因此在立法過程中也傾向於鼓勵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
未來,在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設計中,凡是對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握有控制性持股者,除部分情形得以豁免之外,都必須強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至於在強制範圍之外的業者,法案中也設計了租稅減免、聯結稅制等優惠,期望增加業者轉型的誘因。
期盼跨越經營的績效
政府急於鼓勵、業者滿心期盼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到底對金融市場有何實質的助益呢?
跨業經營所帶來的綜效,是業者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最大期盼。
綜效的第一個層面,表現在交叉行銷(cross selling)。「對於業者而言,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最大魔力就在於它允許客戶資料在整個集團內流通使用,這對於以後的交叉行銷有非常大的助益,」世華銀行信義分行經理劉雲駒明白地指出。
業者得以交叉行銷之後,多元化組合產品的推出不但能讓消費者一次購足,也能讓業者一次賺足。
國泰人壽董事長蔡宏圖就指出,一旦壽險公司和銀行結合的話,客戶群的相加、行銷據點和管道的共享及彼此產品的相互交叉銷售,「這一定都是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蔡宏圖樂觀地預期。
綜效的第二個層面,表現在調度整合方面。在成為一個「整合型」金融集團之後,整個集團在籌資、信用創造方面將更有籌碼;作業平台共用、營業場所共用、電腦資源整合等,也將創造出猶如購併般的乘數效果。
「我們最期待金融控股公司所能發揮的,就是它的調度、整合功能,」富邦集團副總裁蔡明忠指出。
風雨中搖擺上路
外資,也將是金融控股公司法通過後的一大受益者。在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設計中,對於外資所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並無持股的限制;這種對外資不加以設限的作法,將可增加國內金融市場對外資的吸引力,以有效引進外資、吸取他們的經驗以及管理能力,幫助解決國內金融機構叢生的問題。
「對我們而言,外資是將來最好的合作對象;他們的管理能力以及產品規劃能力,都是我們取經的項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副總經理王正新非常肯定開放外資的作法。
興利除弊,是全民所賦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期望。藉由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有效整合國內金融業版圖,以打破國內銀行家數過多、惡性競爭的僵局;同時,進一步透過金融整合所帶來的綜效,幫助業者創造更深、更廣的市場。
但是,殷乃平提醒,「不要把金融控股公司法誇大成為拯救金融的萬靈丹,畢竟,任何制度都是有缺失的。」譬如,外界擔心當金融控股公司集團漸次形成之後,由於集團內各公司之間的關係極為緊密,以人頭方式進行不當授信或資產掏空等事件將更加層出不窮。
殷乃平認為依照目前金融控股法中的規定,並無新意,根本不足以防範。
同時,法條中規定若集團內子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金融控股公司有資助的義務,「這種制度在碰到小風小浪時,確實能夠協助彼此安穩度過;但一旦碰到大事件,那只能用『火燒連環船』來形容,」殷乃平憂心忡忡地表示。
另一方面,目前仍在協商中的金融監理制度,亦是影響金融控股制度成敗的關鍵。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到底是應該於行政院下另設機關統一管理、以收統合事權之功效,抑或是在現行各主管機關上增設協調委員會,就現有架構來進行管理?
「既然有了統合的金融集團,若沒有一個統合的監理機構來管理,各主管機關仍將各行其是,」殷乃平提出他的觀察。他並以組合性產品為例,說明若將來出現跨銀行及證券市場的組合性產品,銀行主管單位與證期會就不該再各管各的,而應有所結合。
「沒有相對應的管理辦法,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變成金融巨獸,」殷乃平再一次提醒。
誠如陳?所言,「成立一個新的制度,風險其實是很大的,但我們不願意漠視這股潮流。」
金融控股公司法,就將在揉合了政府的鼓勵、業者的期待以及學者的憂心的複雜氣氛中,搖搖擺擺地上路。面對國內目前問題叢生的金融環境,金融控股公司是否能夠發揮預期中的效果?是否真能如業者所言,為台灣金融業注入一劑強心針?且待我們一起來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