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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好用大法官

劉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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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鳳珍

199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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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好用大法官
 

本文出自 1998 / 3月號雜誌 張忠謀寫張忠謀

五十年前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一定想不到自己今天受重視的程度。

一個多月前,入冬以來最強勁的寒流過境台灣,緊臨總統府的司法院三樓大法官會議室外,一早便有媒體守候。十一點多,當司法院秘書長林國賢從會議室走出後,在眾多記者簇擁下,舉著還有影印機餘溫的釋字第四四五號釋憲文,面對此起彼落的鎂光燈,一字一句地緩緩唸出:「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

這一天是「一二三自由日」,台灣民眾的言論自由,又往前跨出了一大步。

未來,主張共產主義或台灣獨立,與消滅共產主義、統一中國的言論一樣,在憲法之前都受到表意自由的保障。主管機關在審核人民集會遊行活動時,不能以此做為不予許可的要件。

四四五號釋憲案影響雖然深遠,但只是近年來大法官四百多次釋憲案中的一則。根據統計,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案件正像滾雪球般增加。第一屆大法官會議公布的解釋案件只有七十九件,到第五屆時已經達到一百六十七件(見表一與表二)。

反媚俗,更獨立

從保守到積極,大法官會議一連串敲擊人心的動作,已讓更多人對民主法治中權利保障的期待增加。

根據大法官書記處統計,由人民、政府機關所提出的釋憲聲請案中,人民在第一屆僅有三成四的比率,到第五屆時比率已高達九成七。若再以每屆解釋公布的案件來看,由人民聲請的比率更從零逐步提高到七七.八%,相較之下,由政府機關所提出的案件則逐年降低。

幾位熟悉大法官業務運作的人士便私下打趣地說:這恐怕與近幾年大法官常常宣布政府法令違憲的決議有關 ,「行政機關當然不敢再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曾有人說,大法官會議的轉變,是解嚴後台灣政治變化的縮影。

然而,在自由化的腳步下,大法官會議卻與其他行政、立法機關的日趨媚俗不同,反而逐漸形成自己獨特的風格而漸受肯定。

組織綠黨、一向以抗議色彩聞名的台灣大學資訊系教授高成炎,在反核、反高爾夫、抗議廢土等大小街頭運動中都可見到他,前後被判的拘役加起來超過三百天,集遊法釋憲案就是由他提出的。

談到大法官會議,被朋友暱稱為「高怪」的高成炎一掃先前對行政部門的批判,以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比喻大法官這幾年所做的解釋,讓他有愈來愈重視人民權益保障的感受,因此在對大法官「還是有些信任的前提下」提出了釋憲案。對於結果,高成炎說:「百分之八十滿意。」

高成炎的看法,並非少數。遠在英國念書的彭天豪在還是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學生時,受限於役男出境辦法無法出國,因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結果內政部的做法被宣告違憲。對大法官的解釋,彭天豪予以肯定。

大法官也管改姓名

在東吳法律系教憲法、同時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的李念祖也說,釋憲者的表現是透過他們對憲法意旨的申揚,有沒有把握機會就變成一個關鍵。他舉言論自由為例,過去釋憲者有很多機會但都沒把握住,這次集遊法,大法官等於是跨出一大步了。

仔細觀察,對大法官的喝采聲,不僅來自知識分子,甚至還在嘉義縣的鄉下出現。家住水上鄉的黃茂林,因為就讀國小的十歲兒子黃志家常被同學以諧音嘲弄為「黃指甲」,向戶政事務所聲請改名。但戶政所卻以一紙民國五十六年內政部頒布的行政命令「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予以駁回。

歷經行政訴訟仍無效後,黃茂林以內政部命令違反憲法保障人格權為由,聲請大法官解釋。歷經三年多,終於讓已就讀國中的兒子改名成功。

事實上,整個社會正因大法官釋憲動作而對憲法的重要性改觀。

去年,大法官做出四二三號解釋,讓無數的摩托車騎士受惠。原來環保署規定,排放廢氣超過標準被告發的人,須在收到通知後十日內到案,超過時限就加重罰金。大法官認為處罰輕重應以行為本身為主,怎可以到案日早晚為標準?因而宣布環保署的規定無效。

民眾終於體驗到憲法不再是裝飾品,而是可以走入日常生活、落實人權保障的權利書。

這樣的發展和過去相較,「不勝唏噓」可能是最多人的感嘆。以往大法官的釋憲文一出爐,各種罵名便撲天蓋地而來,即使大法官偶有做出法令違憲的解釋,必須配合修法與執行的立法與行政部門,根本不當做一回事。

李念祖舉違警罰法的釋憲為例,憲法清楚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未經司法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但違警罰法卻授與沒有司法權的警察可以對人民施以矯正處罰;大法官在六十九年做出一六六號的違憲解釋。但隔了十年,違警罰法還是不動如山。直到民國七十九年,大法官又做了一次違憲解釋,並加上限期一年半內失效,立法與行政部門才開始有所回應。

是保母,也是推手

「早期司法部門是政府部門中最弱勢的一環,想建立起自己的權威都不容易,」李念祖分析道。

十年前,大法官辦公室所在的司法院四樓還像個「就連空氣中都聞得到威權味道」的地方,為何現在能成為國內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的推手,並一次又一次地贏得掌聲?

追根究柢,推動大法官會議的積極表現,最表面、也最明顯的因素就是時代潮流。

致力於提升婦女權益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尤美女律師回憶說,為瞭解大法官在時代脈動下是否追得上時代潮流,婦女團體曾在八十三年國大行使同意權時,向大法官發出有關男女平權的問卷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多數大法官認為民法部分條文有違憲法保障男女平等之虞。原來打算在他們上任後再提出民法一○八九條、也就是「夫妻管教子女意見不一時 ,由父行使」的釋憲案 ,尤美女後來還是決定先提出來,用意是也試探一下第五屆大法官的反應。結果第五屆大法官會議在屆滿前符合時代潮流地做了「父權優先條款」違憲的解釋。

這個解釋,讓婦女團體振奮不已。尤美女有感而發地說,有一年參加學術研討會,一位女教授發表了有關婚姻暴力的文章,但負責評論的男教授卻以「這是家務事,怎可搬到學術殿堂」而拒絕評論。大法官的正面回應,等於是將過去被視為私領域的女性議題,變成公領域、可以光明正大地擺上檯面討論的問題。之後,尤美女又完成牽動去年九月二十七日為期限的夫妻財產登記釋憲案。

堅持專業的修法加速器

除了時代潮流的社會壓力外,行政立法機關間的角力與政黨競技間所引發的衝突,以大法官會議解釋做為解套的策略運用,也凸顯了大法官的角色。

由於立法院是合議制 ,影響法案通過的變數相當多,舉凡利益分配 、專業素養、行政部門的配合等等,「明明是早已不合時宜的法律,該修卻偏偏動不了,怎麼辦?」

「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對我們修法就具有火車頭的作用,」也參與民法親屬編一○八九條釋憲的立委謝啟大持肯定的語氣表示,大法官說兩年內失效,立法院就非動不可。

擔任這一會期民進黨團總召集人的立委張俊雄也認為,當初會提出羈押權釋憲案,也是為了突破修法困境。

大法官也知道立法部門策略性地將釋憲當做推動修法的加速器,「但我們純粹論法,若因此可避免掉不必要的政黨對抗或街頭運動,我們也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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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的聲音不斷敲擊大法官會議的大門,但是,促成大法官積極任事的因素當中最關鍵的部分,也許還是由於堅持專業與自我期許。

參與羈押權辯論的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宗力說,檢察官先押人再辦案的方式,與人權保障的精神有違,是再簡單不過的「憲法ABC」。但當時法務部以社會治安不好做訴求,主張維持現制,許宗力相當擔心大法官會受影響而趨向保守。不過,大法官後來的解釋證明,「他們對法理還是滿堅持的」。

目前每週開會三次的大法官會議,到場大法官除輪流擔任主席外,發言討論時也強調各抒己見、以理服人。多位熟悉大法官會議運作的人士指出,會場上往往出現德國、美國、紐西蘭等各國大法官的判例。有心的大法官還會事前準備,提交自己觀點的意見書。

有個例子最能說明大法官愛惜羽毛的程度。幾年前,在一次司法院長主持的大法官會議中,針對某一釋憲案是否要訂定「落日條款」,代表行政系統觀點的院長建議不要,但表決下來的結果是一五:一。事後院長說:「我在這裡是機器人。」

大法官就在時代趨勢、政治力的制衡,與自我期許這幾股力量相互激盪下,逐漸找回民眾對他們的信賴與尊重,建立起自己的權威。

組織體制出問題

但在大法官耀眼成就的背後,也非全無瑕疵。這些有形、無形的問題若未循序解決,今天大法官會議贏得的讚揚,不等於明天的保證。

多位法界人士指出,當前大法官會議面臨最大、最直接的,就是組織體制的問題。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大代表同意後任命。對於提名人選資格,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雖有明文規定,如大學教授、法學權威、實務經驗、特殊貢獻等,但由於太過抽象,又全繫於總統一人之抉擇,「碰到主政者主觀意識太強,很容易變成個人好惡的選擇」「有標準跟沒標準一樣」。

一位法學出身的國大代表認為,國大代表的素質參差不齊,把關過程應有的理念之辯,「往往淪為個人私生活大批判,」同意權的意義盡失。

現行三分之二通過的表決制度,若碰到較棘手、或爭議性較高的問題,少數可影響多數的結果,更常常使解釋文成為妥協的祭品。四一九號有關副總統兼任閣揆的釋憲案,雖然超過半數認為違憲,但為了通過,「做出﹃雖不違憲、但不適當』的解釋,這就是一種妥協,」一位瞭解該案的法界人士指出。為通過而妥協的解釋文,受傷最深的當然就是大法官的公信力。

此外,由於政府本身的法律不完備,也讓大法官愈管愈多,有時宛若人民或政府「法律顧問」的角色。

例如對缺乏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行政法院在審理時就可做出無效的判定,但最後卻還是「勞師動眾」地到大法官會議解決;限制役男出國就是最明顯的例子。

另外,立法院每遇有爭議就將問題丟到大法官會議,該不該受理或解釋分際的拿捏,也常讓大法官動輒陷入「寫顧問書」或「介入立法權」的爭議。立委言論免責權的解釋即是。

釋憲,可以變成社會革命

在這些問題外,大法官對人權保障的意義也受到質疑。

為了顧及法的安定及社會秩序,對於宣布違憲的法律條文,大法官通常會給與繼續適用半年到兩年的緩衝期,個案的權利只好被犧牲,當事人也只能以「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來安慰自己。「對聲請人的確是滿冤枉的,」一位大法官也承認。

協助過許多當事人提出釋憲案的李念祖嚴肅地說:「如果說有憲政英雄,這些提出釋憲的聲請人才是真正的英雄,而不只有大法官,」「釋憲者告訴你,你是對的,但你卻無法得到救濟,這是很難想像的。」

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所做的判決有時候相當於一場深刻的社會革命。如在種族平等、墮胎合法化、女權保障等議題上,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幾乎等於是在為社會發展做一種價值選擇。

大法官會議運作到今年剛好滿五十周年。做為一個可領導社會進步的機制,它的特性能否被合理發揮 、潛力能否得到充分發展,甚至能否繼續贏得社會大眾應有的尊重,這樣的挑戰只會愈來愈多。

釋憲聲請人1彭天豪:以身試法,成功!

六十年次、目前正在倫敦國王學院就讀公法的彭天豪,不同於大多數聲請人,因個案不服判決才想到提出釋憲。八十二年還是文化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學生的彭天豪,在參與一場國際辯論賽返國後,有感於「出國滿好的,想再出去,卻沒有名義出去的狀況下,」開始找相關法令研究。

敏銳的法律嗅覺讓他發現,內政部頒訂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根本沒有法源依據。彭天豪覺得,「這等於是政府把人民當財產看。」

由於人民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前,必須經過最高法院的判決後才可提出,因為曾協助立委提出我國領土界定釋憲案,彭天豪瞭解聲請釋憲必要的程序。因此他先向內政部辦出國申請,被駁回也在預料之中,然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願,最後才到大法官會議。

去年底,大法官做成違憲解釋,內政部若要限制,必須有法源依據。但這段期間,彭天豪已從文化畢業,進入台大三民主義研究所就讀,研究所期間因教育部政策開放,以研習名義到過美國兩次。目前在倫敦也是以研習的名義出去。

自稱個性中有顛覆因子的彭天豪,原來打算年初再「以身試法」,提出學生不能參與公職選舉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的釋憲案,但因人在國外,無法參與縣市議員候選人登記而暫時作罷。

談起台灣人權保障,雖已是英國時間凌晨兩點,彭天豪仍舊滔滔不絕。問到將來的生涯規畫,彭天豪說不會當律師,可能去政府部門工作或到學校教憲法,繼續為人權保障努力。

(劉鳳珍)

釋憲聲請人2張俊雄:押人逼供,不科學

在所有釋憲聲請人中,恐怕沒有人像立委張俊雄那麼經驗豐富了。

憲法法庭成立後所開的三次言辭辯論庭,只有張俊雄一人每回皆躬逢其盛。前兩次,「羈押權」與「副總統兼任閣揆」案張俊雄是聲請人,第三次則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席,為集遊法辯論。

台大法律系畢業的他,是目前立法院在野黨中最資深的立委(五連任),當初會提出羈押權釋憲案,張俊雄表示,過去檢察官先押人再找證據的辦案方式,宛如「押人逼供」,完全不符合科學辦案。

恰好,八十四年法務部積極偵辦賄選,立院卻以強渡關山的方式將羈押權集中於檢察長,「用意在保護賄選,以阻挫勤辦賄選的檢察官,」張俊雄道。他便連署立委提出釋憲,讓這個爭議已久 、甚至要演變成政治工具的制度 ,徹底地做一次釐清。

第二件釋憲案,是為了化解立法院與總統府之間的僵局,由朝野立委提出四件聲請案,張俊雄是其中之一。

兩次參與憲法法庭辯論的實戰經驗,讓聲請集遊法釋憲的高成炎在尋找訴訟代理人時第一個想到張俊雄。高成炎說,除了經驗外,另一個策略考量是,若失敗,張俊雄還可以在立法院推動修法。

張俊雄也打算,假使大法官迴避言論自由部分,他就要再連署立委聲請釋憲。「過渡時期用過渡方法,」張俊雄說明他推動修法的策略。但如何不濫、以免被批評為立法怠惰,恐怕是張俊雄以及立法院要嚴肅思考的問題。

(劉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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