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遷台以來,三十餘年間社會發展穩定,經濟成長迅速,政治改革循序漸進,政經推展的客觀成果固足以為喜,唯近來連續不斷的社會事件在在顯示法治基礎未深,各階層人士主觀上對「法」的認識欠缺,則實堪足為憂。
政冶上有放寬黨禁、解除戒嚴、制定國安法等問題,備受議論。從議壇爭執到街頭活動,欣見的一面固在政治革新的加速,可慮的一面則在革新過程中過度反應而產生濫用個人自由而致妨害社會公安的景象。
財經上自外匯問題、貿易平衡、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乃至公平交易制度的建立,其正面固顯示我國經濟奇蹟般的成果,而負面則披露財經法令措施的欠缺前瞻性。環境保護、勞動基準、教育體制造成與個人生長、生活、安全攸關的社會問題,所呈現的社會現象如自力救濟事件及小留學生等問題,亦表彰了社會、勞工、教育立法的瑕疵。
此外,經濟犯罪及個別重大事件(如十信風波與江南案),更反映出公務員與平民的未深切瞭解並遵守法律分寸的後果。
我國倡行法治多年,目前許多政治、財經、社會問題卻反映法治發展成效並不彰顯。為落實法治,以促進中國的現代化,國人自應探尋法治成效不彰的原因,並提供因應之道。
法律是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社會規範包含甚廣,舉凡涉及規律社會主體--人--的規矩,如道德、宗教、禮教等均屬之。
法與社會規範
法律之為一種社會規範,具有兩項特徵:一方面,法律具有社會性,法律的內容必須是符合社會時空需要的。法律是人類組成社會過程中體認出為追求共通善之目標而認定的「當然」法則(例如勿殺、勿搶、勿違約等),而這些「當然」法則是依社會全體設立之「共通善」而定位、而調整的。由此可知,法律是具有時空性的社會規範;不合乎當代社會背景的法律,即是反社會性的,亦是反效果的。所謂「惡法」也者便是這種現象的典型表現。
在現代的法律制度中,為了實現法律的社會性,對於如何淘汰惡法,維持良法,應有周全的設計。
另一方面,法律必須是具備強制力的。法律之與同為社會規範的宗教、道德等不同,在於違反法律之當然規範的行為(包括不行為),應受到外在公權力的制裁(例如:殺人者可能被課以死刑、徒刑的處罰;違背契約須承受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的結果)。法律是因應社會生活複雜性而補充(或取代)道德、宗教等規律人內在生活的抽象規範所設立者。
法律之所以具備效力(即制裁力),乃源於組成社會之成員共同意志的結果。
社會生活型態愈單純者,對法律的需求愈低,亦即在構造簡單的社會中,道德、宗教等規範通常足以提供適度的規矩。反之,社會生活在民主政治、自由經濟及多元社會觀之下愈趨複雜,道德、宗教等規範愈有力有未逮的現象,進而對能夠規律人外在生活的法律自然產生高度的需求。因此,法律乃是社會生活經驗下的重物,而非如自然法學派所主張法律是神的意旨,亦非如實證法學派所論法律是君主的命令。
中國人傳統的法律觀
在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的型態下,經濟結構以宗族為單位,個人勞動所得皆貢獻於家族所共享,在同居共財的團體生活中,個人不唯無求財產的私有,且不講求個人的權利,因此,中國的農業社會,不僅是義務本位社會,也是典型,的權威社會。故而君臣父子等倫常規範足以駕馭單純的社會,禮教道德亦可拘束樸實的人心。在傳統「出禮入刑」的觀念下,君子自求不逾矩,一脫禮教藩籬,即受刑罰,故「法」的規範極狹,禮教則無限制地擴張。
然而禮教畢竟缺乏明確的標準,且禮儀因階級而異,以其取代「法」,造成中國傳統社會中的人際關係僅有長幼尊卑,而乏平等相與的觀念。中國人一方面在泛道德的壓力下動輒得咎,以致怯於爭取合理的權利,他方面在偏狹「法」的認識中,以為「刑」即法的全部,乃對法敬而遠之,造成排斥法律的心理。職是之故,中國人喜將情與理置於法律之外、之上,並非無因。
「禮失求諸法」的迷失
近百年來,自工業革命後東漸的科技已在中國社會落蒂,民主制度也在囫圇吞棗、半推半就的方式下,移植到中國,自由中國在台灣歷經近四十年的現代化洗禮,已自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亦從一元化的社會發展到多元化。
政治的結構、經濟的活動、社會的運作,以及個人在團體生活中的定位,均有巨幅的變化;可是文化傳承畢竟不易在短期內脫胎換骨,逾半世紀民主思潮的不斷衝擊,並未將權威社會的體質清除淨盡;由於每一個社會成員,無論是在朝在野、士農工商,亦無論其為知識份子、販夫走卒,皆不能免疫於文化傳承的影響;「重禮輕法」的觀念,也依然殘存在文化交替的夾縫中。
因此,當代的中國人,猶如一群樸實的農村弟子初離家鄉,步入社會生活關係錯綜頻繁的大都會,在其進入都市之初,農村的禮教猶存腦際,家族親長的耳提面命,乃轉換為內心的自我惕勵,不許逾越規矩。可是,都市生活與傳統禮教格格不入,更有許多傳統禮教不能滿足的層面;農村子弟乃察覺到都市生活的主要規範,是異於禮教的法律。
禮教講求的內在道德自制,農村子弟固然耳熟能詳,對於都市的法律,卻誤以為僅是作姦犯科的制裁規範。為了入境問俗,農村子弟開始拋卻傳統禮教的束縛,並試圖以對法粗糙的理解適應新生活。
由於都市人際關係的處理上,並不依賴長幼尊卑的講求,而需要人平等相與,此時,原來的禮教已不可恃,農村子弟對於法律的真諦又是一知半解,其腦海裡的生活規範半新不舊,似是而非,因此進退失據,甚至覺得所知道的法律並不能滿足生活的需要,乃深感自身迷失在都市型態的社會生活之中,不知何去何從。
社會規範的青黃不接
農村子弟的迷失,同時存在於當今社會中的立法者、執法者與一般民眾心中。憧憬著現代化的法律制度(上例中大都會的法律),初履現代社會的農村子弟卻有著不知如何立法、如何執法與如何守法的疑惑;各種疑惑交相激盪,互為因果,形成了更深的迷失,大家一方面知道法治是現代化社會的靈丹妙藥,一方面卻覺得現實的法律此路不通。
以近期的兩個社會現象--環保問題引發的自力救濟與國安法草案引發的暴力示威--為例,我們不難看到農村子弟在都市生活的徬徨。
環保問題引發自力救濟,一方面顯示了工業社會所帶來的新問題,為舊有的禮教規範所不及,法律本應照應此種禮教不到之處卻又付之闕如,一方面則顯示了憂心於公害的民眾,僅僅依憑著籠統的權利意識奮袂而起,卻不知如何有效地援引正確的法律救濟以求問題的合理解決。
國安法草案引發暴力示威,一方面顯示了解嚴後帶來的適應問題,如政黨活動與遊行集會,已與舊有的禮教規範產生扞格,可是國安法草案並未能立即入主禮教退卻後的領地,造成社會規範的其空狀態;另一方面則顯示了高擎民主自由旗幟的民眾,依舊以權威社會遺民的心態,否定異見,而不知如何與人平等相與。
西方社會中的社會規範,以法律治理外部舉止行為,以宗教陶冶內部精神活動,各有領域,相輔相成,社會規範乃能充份發揮其應然的效果,在現代化陣痛過程中的中國社會,則在半禮教、半法治的掙扎中摸索。
一方面,以建立尊卑、上下為中心規範的禮教,不僅對於新興的社會問題力不從心,且時時將舊有的領地讓出;另一方面,基於以平等相維的精神以釐清人我分際的法律,卻依然在重禮輕法的社會概念下,未能照應禮教的不到之處,也未能完全接收禮教所遺留的地盤,故無論在財經問題、教育文化問題、社會安全問題或是政治問題各方面,現行法今均不免有捉襟見肘的現象,一般民眾對於人我權義的分際,亦往往有所混淆。一言以蔽之,現代化的中國社會,刻正處在社會規範青黃不接的尷尬時期。
對法律應具備的認識
法律的現代任務,不僅是消極地維持秩序,制裁違規的社會成員而已,而是要積極地反映社會生活需要,以實現公正平等為目的,前瞻性地規畫社會生活。如何使法律精確地對應於社會生活需要,是每一位社會成員與立法者共同的責任;因此朝野人士亟待建立共同的法治體認,促使法律因應於社會生活,成為公正平等的化身;「情」與「理」不能優於「法」,也不能外於「法」,而應統攝於「法」之下。政府若能善盡其採納民意、妥善立法、公平執法的責任,民眾若能恆在尊重社會秩序的軌道內督促政府實現社會正義,法治時代才能真正降臨,中國社會規範的現代化過程,始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