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在大陸經商的王先生決定結束生意回台灣,回來後覺得和結縭十五年的妻子感情不再,兩人決定離婚。過去做生意一直東奔西走,為了方便財產管理,所有不動產統統歸在老婆名下,要離婚才發現,那些財產竟然「真」的就是她的了。一夕之間,王先生成了名副其實的「糟糠夫」。
王先生被弄糊塗了,過去明明夫妻間的財產「老公的就是老公的,老婆的還是老公的」,可是現在怎麼會變成「妳的就真的是妳的」。問了律師,才知道是這是今年九且二十七日開始的新規定,這下子他才恍然大悟,為什麼老婆離個婚還硬要拖到十月十日的結婚紀念日,說什麼道才算十五年婚姻的「圓滿」結束。
沒想到,香港的「九七大限」沒影響到他,卻因為自己的迷糊與疏忽,反被台灣民法的「九二七大限」給害慘了。
以上是一則「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的故事,但是它的的確確可能會發生在不久的將來--「預知搶錢紀事」的九七台灣版。
免不了算帳
去年一整年,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最受矚目的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最令人感動的是柯媽媽推動的「道路安全條例」。但是安安靜靜、一般人搞不清楚狀況的「民法親屬編」修正,尤其是夫妻財產制的問題,所可能牽動者,卻是上至達官顯要、富商巨賈,下至平民百姓與販夫走卒的日常生活。
根據婦女新知去年的統計,夫妻間的財產問題,在婦女感受到的婚姻十大痛苦排行榜中高居第二。夫妻財產到底該不該分個清楚,對講究情義纏綿的中國人來說,在感情甜蜜蜜的時候談起,實在是沒情趣兼「觸霉頭」,因此根據統計,我國每千對夫妻中,平均只有二.五對採用「約定夫妻財產制」。但是在平均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的高此例下,哪天要是真的床頭吵到不能床尾和,屆時就算是有「百世恩」的夫妻,明算帳起來也是很難看。
更何況,凡事一牽涉到錢,就很複雜,「夫妻財產制」的修訂,表面上只涉及夫妻兩人,而且還是針對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的夫妻。可是事實上其所影響的層面卻是超乎想像地大,除了夫妻間財產的劃分之外,還包括:遺產的問題,甚至商業社會的交易安全。
過去,傳統觀念認為女性本身並沒有管理、使用,甚至擁有財產的能力,所以凡是在婚姻中沒有採用「約定夫妻財產制」(事先約定登記好彼此的財產),如果妻子不能證明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是其特有(如遺產贈與)或原有財產的話,那麼所有權都是歸丈夫;如果丈夫負債的話,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妻子名下的不動產。
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在當時的環境背景下,大部分的女性也許的確並沒有賺錢養家的能力,為了保障商業交易安全,避免有人將產權轉移到妻子的名下,藉脫產行惡性倒閉之實,法院才會形成這樣的判例。
到底是誰的?
但是時過境遷,當女性在經濟及能力上,愈來愈獨立自主,就益發顯得「我的就是我的,妳的還是我的」這種規定的不合理。這種不合理,有時即使太太名下有好幾棟房子,但是卻連信用卡都只能申請先生的副卡;理由是,房子只是「名義」上屬於妻子,發卡銀行認為,妻子雖有不動產,但並不代表其有還款的能力。
即使離婚,前夫的債權人還是可以查封拍賣離婚妻子名下的不動產,這種「大家全贏」的規定,對女性來說顯得太不公平,甚至還會有先生過世之後,明明是太太名下的財產,卻還要對活人財產課遺產稅的荒謬現象。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法規定,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以在誰的名下來做劃分--「妳的就是妳的,我的就是我的」。但是受到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的女性,則不能受到相同的保障。結果造成了同樣是夫妻,卻因為結婚的早晚,在法律上有著「一國兩制」的詭異現象。
終於在去年,大法官會議針對這種現象,認為有「檢討修正」的必要。於是立法機關完成修法,讓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者,也能一體適用新的規定。由於涉及到財產所有權的變更轉移,因此有一年的緩衝期,也就是從去年公告施行的九月二十七日到今年的九月二十六日止。
換言之,如果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取得不動產的夫妻,當初先生可能有恃無恐地認為「就算有個萬一,最後都是我的」,而將不動產登記在妻子的名下。不過現在「變天」了,先生如果認為財產是自己所有,就必須在今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前辦理更名登記。否則九月二十七月一到,那就很抱歉,「你的就真的會變成她的」了。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本文開頭虛擬的故事中,王太太會使出「拖」字訣,將離婚的時間拖過九月二十七日,就是算準了長年遠在大陸經商的先生,不會知道這則帶有「大逆轉」意涵的修法。這些談起生意精明能幹的台灣商人長年在外,並不瞭解「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會帶來如此大的影響,有些法界人士預期,日後這類對財產認定產生爭議的訴訟,可能會大為增加。
買賣睜亮眼
但是,就算知道了,也是麻煩多多。七十四年以前結婚的,至少都是十幾年的老夫老妻了,感情如果早就出了問題的,現在可能會為了產權轉移,提早引爆婚姻中的不定時炸彈。就算夫妻感情不錯,提這事兒好像也有點傷感情,但若不提,誰又敢保證以後不會有變化。
最為難的,莫過結婚幾十年的老夫妻。如果先生纏綿病榻,不動產都在太太名下,萬一老先生不幸在九月二十七日以前撒手西歸,由於仍適用舊法,所以妻子名下的不動產,還是視為先生的,必須要繳遺產稅。若要規避遺產稅,則必須大費周章,先將妻子名下的不動產過戶給先生,然後再由先生「贈與」給太太。夫妻間的贈與,可以免課贈與稅,但是卻又多了一項增值稅。
「遺產稅vs.增值稅」,現在使得一些老夫妻處於兩難的困境。唯一解決之道,也只能先精算一番,看看哪種稅賦比較少;或者,祈禱老天幫忙,讓老伴能夠平安活過「九二七大限」,這樣太太名下的不動產就可以自動成為她的。
除了財產劃分與稅賦的問題之外,另一個衍生出來的相關問題,就是遺產的分配。
近年來,一家人互相爭產的事時有所聞,如果是親生子女或親手足,那還好些,最複雜的莫過大小老婆加上子女相爭遺產。
雖說台灣法律規定一夫一妻,但是豪門巨賈一夫多妻的情形卻也不是新聞。以前大老爺過世,若沒留下遺囑,眾房分財產就已經吵破頭。如果九二七過後,大家長才仙逝,之前又沒有辦理任何產權轉移,那麼當初不管不動產登記在哪一房老婆的名下,原則上就已經自動屬於這位「X娘」個人的財產,而不再是可供各房均分的遺產了,屆時一齣齣朱門恩怨恐怕會沒完沒了。
除了「家務事」之外,「夫妻財產制」的修正,更會影響商業上的交易安全。以前為了交易安全,避免丈夫將財產先過戶到妻子名下,先脫產再惡性倒閉,最高法院才有「丈夫的債權人可以查封拍賣妻子名下財產」的判例出現。法令修改之後,婦女權益的保障雖然大為提升,但是相對地,民眾在做買賣時,自己就要眼睛睜高點。
抓緊「九二七大限」
日後在進行商業交易時,不要看到對方住大房、開大車,就糊裡糊塗以為對方有錢得很。要記住,九月二十七日以後,婚姻關係中的不動產是以所有權登記人為認定標準,老婆有錢,並不代表先生有錢。
所以,如果你已經借了人家一大筆錢,現在最好趕快去了解一下;他是否已婚,如果是,哪時候結的婚。
萬一對方末婚,或是結了婚,可是在七十四年六月四號以後結的,那麼你只好再調查清楚,到底有多少財產是真正屬於他,並且好好地看緊他,向上帝禱告或是跟佛祖燒香保佑他不會倒債;或者,開始去找個好律師。
但是,如果是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之前結婚的,那麼不論他們夫妻間的財產是誰的,都沒關係,趕快跟他攤牌討價。要是他推說沒錢想賴帳不還,你得搶先一步向法院申請查封他和他太太名下的不動產。只要在「九二七大限」之前,老婆的財產基本上和老公還是「命運共同體」,為求自保,君子做不成也只能做小人,要求「夫債妻還」了。
過去,一般人可能認為法律詰屈贅牙又艱澀難懂,而有「我又不犯法,帝力於我何有哉」的想法。但是「民法親屬編」關於夫妻財產的修正,雖然只修正了施行法中的第六條之一,可是它所影響的層面,卻是小至家庭個人,大到影響整個社會商業行為的交易安全。
法律,其實不是只跟「壞人」有關,現代人,如果不懂法律,就算不犯法,也可能會因為自己的冷漠與疏忽,而被法律捉弄得慘兮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