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政治條件逐漸成熟
繼執政黨宣佈解除戒嚴與開放黨禁的政策之後,行政院指示研究開放報禁的決定,又引起了社會輿論熱烈的迴響,這一連串的行動,不僅顯示了政府決心推動全面的改革,亦顯示我國的民主政治行將邁人成熟期。這與經濟與工業的升級,有相互呼應、並駕齊驅的關係。
教育的普及、經濟的均足與國防的安全,為民主成長所必備的條件。近四十年來的海島經營,我們雖然強敵逼處,幸而未受烽火的洗禮,乃能全面推行國民教育,並大力發展經濟;形成培育民主政治的外在條件,大體上均無所欠缺。其中最為可貴的,也許不在民主政治實現的程度如何,而是在於排除萬難追求民主的意願;這項意願,維繫了中國人追求民主的希望,也使得自由中國民主發展的條件逐漸成熟,民主政治趨向成功。當前政府順應杜會潮流,解除報禁,顯為新聞自由束縛解除的先聲;此後廣播、電視以及其他傳播管道的逐一開放,信亦不遠。美國最高法院法官Hugo Black曾說「新聞自由乃是民主政治的心臟,」則報禁的解除,實不啻是我國邁向成熟民主政治與開放社會的一劑強心針。際此轉捩關頭,實有必要認識新聞自由與民主政治的關係,以形成正確的社會觀念,走向開放社會。
二、新聞自由與開放杜會
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國,新聞自由的價值,乃是經過許多試誤的過程後,而為政治家及社會大眾所肯認,並由法院經常在實際案例中加以支持。我國由於民主政治的歷程不長,一般社會大眾,甚至新聞媒體本身,對於新聞自由的意義與範圍,其少在法治上加以檢證的機會,因此可謂尚在摸索的階段,有待進一步的釐清。
新聞自由與開放社會中的價值,至少有四:
1.公眾「知的權利」的催化劑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Felix Frankfurter說的好:「表達自由可以發現真相,故為民主程序所不可或缺。」因為民主社會是由公眾來決定公共事務,人民必須要瞭解事實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而事實真相的發現,實有賴於資訊的自由流通。大眾傳播媒體,為資訊的流通提供專業的服務,自然成為現代開放社會中人民享受知的權利的重要催化劑之一。
2.不同意見的集散場
民主社會既賴社會公意以決定公共事務,則不同意見的發生、溝通與交互激盪,乃是一種正常的現象。公共政策透過不同意見的表達而形
成,並透過不同意見的表達而具有可變性,乃能不斷的改進。民主政治因此即能免疫於政治禁忌以及因政治禁忌所可能帶來的暴力衝突。傳播媒介的存在,為不同的意見提供了公開的辯論場所,使得意見的理性交換更為迅速直接,有助於淘汰情緒件的爭執,民主政治的體制也就能更趨健康。就民主政治發展的長程利益著眼,大眾傳播媒體愈能超然於政黨政治之外,愈能發揮其介於政府、人民及政治反對者之間的橋樑功能。
3.在野的監察權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potter stewart曾說;「新聞自由的保障,是一種
結構性的設計,憲法所保障的一般人權,多係以個人為對象,大眾傳播媒體是唯一受到特殊憲法保障的私營事業。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主要目的,乃是要創造一種位於政府以外的機構,做為三權分立之外的一種監督,故可將之泛稱為第四權(The Fourth Estate)。」基此理論,美國最高法院乃在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376 U. S. 254, 1964)一案中,認定公務員欲主張新聞傳播媒體誹謗而索賠者,必須證明新聞傳播媒體具有惡意,始得為之,用以減低政府以誹謗之司法救濟凍化了新聞監督政府的功能。簡言之,新聞自由乃是責任政治的另一層保障。
4.良知良能的自我實現
以上所談,都在說明新聞自由是實現民主政治的工具權,我們如果肯認人類發揮良知良能實現自我的價值,則應同意言論自由並且是一種目的權。新聞自由原為言論自由的一種殊相,從言論自由本係社會成員完成自我實現的目的一點而言,新聞媒體實為自我實現場所的提供者,乃兼有工具權與目的權的功能。
三、保障新聞自由的基本立場
肯認上述新聞自由的價值前,應檢視保障新聞自由的前提認知,否則不但新聞自由之價值無由發揮,濫用新聞自由的結果 亦非全民之福。
1.意見的自由市場
意見的自由市場的基本觀點,是認為思想言論的公開交換,可以藉著市場機能的運作,汰蕪存菁。因此,不同意見的表達,應該受到鼓勵而不應受到限制。事實上,意見市場如果不能開放,即有遭受壟斷之虞,受害最大的將是意見的消費者。我國報禁形成於政府遷台初期,當時確有民智未開與戰禍當前的安全顧慮,但報禁的長期存在,使得辦報可能成為特權,轉讓亦間有暴利的情事,政府乃有干預防制的必要,卻又因而造成違反新聞自由的口實。開放報禁,意見市場的機能,將可逐漸恢復,在趨近完全競爭的情況下,若有不當言論所造成的惡害,亦可由其他的健康言論,做為制衡的手段。因此,政府可以退而扮演遊戲規則執行者的角色,對於新聞自由的干預即可減至最低。
2.價值相對與相互寬容
在意見自由市場裡,係以相互辯論說服的方式,從事思想上的競爭,
這種態度,是植基於價值相對的假設,亦即相信任何價值系統,均不能以科學方法證明其具有先驗的或絕對的優越性;必須要採取寬容及相互尊重的態度,以民主為手段,解決價值觀左異的實質難題。因此,在意見的自由市場中參與競爭者,必須互相寬容;寬容態度的極致,且是對寬容哲學具有絕對的信心,以寬容面對不寬容,堅信寬容足以說服、感化並免疫於不寬容。
3.新聞責任的自我覺醒
在價值相對的意見自由市場中,新聞傳播媒體一方面肩負善盡言責的期許,一方面面對去蕪存菁的市場競爭,其對新聞責任的自我覺醒,乃可期待。換言之,社會對於新聞傳播予以制度化的尊重,新聞傳播媒體則應自我督促發揮新聞良心,並以建立可信賴性做為回饋。
4.保障為原則、限制為例外
伴隨著新聞責任的新聞自由,並非漫無限制的自由,傳播媒體侵害他人的名譽時,應負誹謗責任,即為新聞傳播受法律限制的適例。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任何法律均不得限制言論出版自由」,採取絕對保障原則,美國目要局法院猶不能不於若干例外之情形,肯認新聞自由應受限制(例如新聞報導不得任意侵犯一般人之隱私權)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保障言論出版自由,並於第二十三條規定法律得加限制的例外情形,體例上則係採取「相對保障原則」,與美國憲法的基本立場實稍有出入。不過,新聞自由既是一種行使愈頻繁則社會受益愈大的自由,所以雖然並非絕對,但為了鼓勵新聞媒體得以暢所欲言,對於新聞自由的限制,乃必須在例外的而且是必要的情況下始能為之。這從我國憲法規定來看,亦為當然的解釋。同時,為了充份發揮新聞自由的效果,限制新聞自由,宜以限制表達方法(例如時間、地點、手段)為原則,而針對表達內容所加設的限制,則必須在惡害甚為彰顯的法定狀況下始得為之。政府嚴守「內容中立」的原則,可以使限制對新聞自由所發生的凍結效果降至最低。基此原則,我國應著手通盤檢討現行法令,確立新聞自由的規範體系。
5.政府為資訊交換的促進者
在開放社會中,面對新聞自由的行使,政府應有的體認是,與新聞自由有關的資源運用,應重在資訊交換的促進,而非資訊交換恰的限制;
亦即政府乃是資訊交換的促進者而非限制者。準此並可推論出施政資料應以公開而非秘密為原則。美國一九六七年施行的「資訊開放法」(The Freedonm of Imformation Act)規定政府公佈行政規章的義務及其方法,並確認政府除在列舉的例外情形下(如國防、外交機密)。有應民眾要求提供其文書檔案予民眾的義務,值得我國將來借鏡參考。
目前因為我國政府並未充份地扮演資訊供應者的角色,在行為規範不夠明確的狀況下,每每因為大眾不能瞭解其實情況,以致以訛傳訛,耳語謠言盛行,徒增不必要的困擾,減損民眾對於政府的信任,實屬得不償失。
四、免疫於政治禁忌的開放杜會
回顧以往,展望未來,我們正置身於通往開放社會之路的當口,一方面,對於我們民主政治的得來不易,固有天助自助的感受與慶幸。另一方面,我們發展民主的條件,亦非毫無隱憂存在:在經濟上,市場秩序尚未能完全建立;在教育上,權威模式依然是教育的主流;更重要的是,在國家安全上,我們受到長期敵人的威脅,仍然無日稍減。因此,我們在鼓吹開放社會的同時,乃不能不抱著居安思危、戒慎恐懼的心情。
可喜的是,當下朝野人士均有民主政治為我們最佳出路的共識,在此歷史變化的關鍵時刻,執政黨應有揖讓而升的胸襟與理性寬容的智慧;而在野的政治勢力,則應體認民主政治在中國發展的軌跡,以中正和平、誠懇莊重的態度參與民主政治。朝野雙方必須以平常心相互對待,用面對歷史的胸懷,迎接開放社會,方足以對中國歷史有所交代。如果說「五四」時代是我國歷史上少見的卻也是失敗的民主實驗,則以今日台灣地區的富庶進步,較之民初社會的閉塞貧瘠,相去不能以道里、計的情形看,實有厚望焉。
(本文承東吳大學講師李念祖律師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