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產婦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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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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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產婦的差別待遇
 

本文出自 1986 / 12月號雜誌 第006期遠見雜誌

美國婦女在工作上的福利不如其他西方國家的女性。例如她們生產能否有產假,生產後能否重回舊職或同等級的職位等問題,都顯示出她們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美歐婦女待遇不同

五分之三的美國婦女,即使無酬的產假都不可得,更別說產後復職的保障了,甚至有些婦女一旦懷孕即被解僱。較幸運的五分之二是在加州地區工作以及任職於較有遠見的公司的婦女。這些公司認為給女性員工產假,對公司與員工都有好處。然而即使在已立法保障婦女的加州,女性於四個月無酬產假後再回去工作的權利,亦遭到僱主的挑戰,他們認為這是歧視男性,違反了聯邦政府的平等僱用法。

歐洲工業國在處理女性勞工有酬產假的問題上,不論是在原則或實際方面,則很少遭遇困難(如下表所示)。法國的法律對女性勞工很優待,例如法國女性勞工生育第一個孩子時,可享有十六個星期的有酬產假,如果是第三胎,產假則增加為二十八個星期。這是為了鼓勵人民多生育。

在表中所有國家的婦女,都可要求產後重回原先的或同等級的職位。在瑞典及芬蘭,如果一個家庭決定太太產後回去工作,讓先生留在家裏當家庭主夫比較適當時,丈夫可以得到補助。

最近,美國有些國會議員已提出法案,給予婦女應有的權利。教育與勞工委員會建議,不論女性或男性,都應能在孩子出生時,享有最多四個月的無酬產假;女性員工需離職照顧病重子女或無依親屬的,也比照辦理;任何人都可要求最多二十八星期的病假。但是僱用勞工不足十五人的工廠,不需要照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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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福利的挑戰

即使這個新法案並不會給僱主增添新的負擔,但商會以及許多民主黨員仍強烈反對,他們認為如果讓步,更壞的情況可能會接踵而來,例如政府會進一步要求僱主提供所有的勞工福利,如健康保險、病假、傷殘給付、休假、及產假也須支付工資等。他們說,這種做法將使許多僱主不願僱用正值生育年齡的女性,受害者反而是婦女。

今天婦女外出工作已是事實,美國家庭十個中只有一個仍保持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在大多數婦女都已出外工作的情況下,婦女勞工的福利值得深思。

(王錦樹取材自The Economist)

更正:

上期第三十頁「台灣......在這塊三千六百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

中,「三千六百萬」應為「三萬六千」。謹此致歉,並感謝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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