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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該不該有人管?

張作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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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作錦

20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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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該不該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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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2011 / 3月號雜誌 搶賺6個消費中國

30年前我是報館的外勤記者,跑政治新聞。當時行政院新聞局國內處處長許華國先生告訴我一個故事。 警備總司令部召集各單位討論治安問題,他代表新聞局參加,由一位副總司令主持會議。當談到新聞界的某些表現時,主席對著許華國說,你們新聞局應該多管管那些記者。

許回答,新聞局不管記者。副座愕然,那誰管?許說,好像沒人能管。

副座感慨系之說,我們當軍人的,知道誰管我,我管誰,一切事情就好辦了。世界上居然還有沒人管的人。

那時是威權年代、戒嚴時期,這個故事當笑話來講。30年過去了,黨禁、報禁早已成為歷史,也已完成政黨輪替,許華國物故已久,我也退休多年,不知為何,這兩年老是想這個問題:記者究竟應不應該有人管?

我們的社會行業分類,有「自由職業」這一項,似乎包括醫生、律師、記者這些人。其實,醫生不是自由職業,我晚上得急病去找他,他若不給我醫治是犯法的。律師也不是自由職業,他接了我的委任就不能再接受我對造的委任。數來數去,好像只有記者這個職業是自由的,哪個新聞現場我沒有去,哪條新聞我不願寫,哪個新聞人物我就是要找他碴,哪件事小的我一定寫成大的、對的一定寫成錯的、黑的一定寫成白的。這些行為,除了職業規範、個人操守之外,法律管不著。這樣一來,記者只要不把規範和操守放在眼裡,愛幹啥就幹啥,「自由」極了。

「民主」和「國家」都不應該受傷害

記者的「無拘無束」,還受兩項理論的「支持」,一是「言論自由」──記者說流感疫苗無效,衛生署長認為他們的「宣傳」因而害死了很多人,向法院告他們,他們說這是「可受公評之事」,屬於言論自由範圍。另一是「社會責任」──「社會責任論」本來是約束新聞界不可為惡以戕害社會,現在許多記者卻拿來作「無所不為」的擋箭牌了。

記者還是有人管的,那就是法律。大家都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對新聞界來說就不太適用。一個成熟的民主國家,法院審判新聞界的言行,都十分謹慎,深怕傷害了言論自由,使民主制度受損。譬如美國,有關新聞自由的官司,通常都由最高法院裁決,每多曠日持久。而一個民主尚不成熟的國家,政治通常可影響司法,行政部門貪污腐化之事所在多有,希望媒體少揭發,希望討好記者之不暇,還會以法律訴究他們嗎?

遠見陪你智慧行,閱讀有禮送好箱

在台灣,還有一種情形為他處所無,即媒體可在藍綠對立中漁人得利。你可捧一邊罵一邊,不管合不合是非標準。倘你批評我、告我、辦我,我就說你「政治迫害」。

此言一出自然有群眾起鬨,就鬧成所謂的「事件」,或曰「影響和睦」,或曰「破壞團結」,一祭出這樣的大帽子,誰還敢碰新聞界?記者沒人管,那只有靠新聞界自律了。

自從美國於1970年代設立「新聞評議會」以來,各國都仿效,包括中華民國在內,新聞評議會就是「新聞界的法院」,但是有多少人能數出美國新評會判決幾件大案子?而我們新評會的種種,恐怕更沒人知道了。 做為一個「民主國家」,我們不希望約束言論自由以傷害「民主」,但也不願放縱言論自由以傷害「國家」。 當法律的外在防線不穩固,而新聞界內在的道德防線又瀕臨瓦解的時,記者應不應該有人管?這不僅是一個兩難的命題,而想到國脈民命,又叫人不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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