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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協商, 兩岸需要更多自信與互信

林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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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祖嘉

20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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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協商, 兩岸需要更多自信與互信
 

本文出自 2011 / 1月號雜誌 抓對財金大勢

日前,報紙新聞傳出即將在12月中旬召開的第六次江陳會中,原先預備放入協商議程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因此導致兩岸的預備協議無法達成共識,於是雙方決定此次會議中暫時不進行有關投資保障協議的相關協商。

原本在第六次江陳會中預備要協商的「投資保障協議」,是很重要的一個議題,因為很多台商在大陸經商,當他們在大陸遇到一些經貿糾紛時,會需要一個完善的保障機制。同樣的,現在大陸企業逐漸開始到台灣投資,在遇到經貿糾紛時,他們同樣希望能夠得到較佳的保障機制。因此,投資保障協議對於雙方的企業都十分重要,我們相信在簽署此一協議之後,兩岸之間的投資必然都會增加,對於雙方的經濟發展都會有好處,所以簽署此一協議自然是一個雙贏的結果。但是,既然是一個雙贏的協議,為什麼無法進行簽署呢?最大的問題就是在於雙方都缺乏所謂的「自信」與「互信」。

中國認為ECFA是國內問題 一般來說,投資協議分成兩個部分,一是投資保障的部分,此部分的內容主要是去照顧那些已經到對方去投資的企業;另一部分則是投資促進的部分,此一部分的內容主要是鼓勵與吸引對方企業來本國投資有關。

在投資保障方面,一個對於保障投資權益很重要的規定就是有關於國際仲裁的規定。因為當彼此的兩家企業發生經商糾紛時,為節省時間,故常常會用仲裁的方式,但是要選擇在哪裡進行仲裁就很重要,因為兩造雙方都不會希望在對方國家的法院進行仲裁,因為擔心仲裁結果可能會出現地主利益(home court advantage)的問題。於是在國際上的慣例,就是雙方會選擇第三個公正國家的法院,進行國際仲裁。

因此,在關於兩岸投資保障協議中談到國際仲裁的部分時,我方就依WTO(世界貿易組織)的慣例,要求在世界銀行下的國際機構來進行仲裁。但是,中國大陸卻一慣認為ECFA是國內問題,因此不願接受國際仲裁的作法。

即使台灣提出可以考慮由位在巴黎的一個屬於民間團體的「國際商會」,來擔任未來兩岸仲裁的機構,但是大陸對於台灣想要把兩岸問題搬到國際上的做法仍然有很大的疑慮。而對於中國大陸而言,最佳的模式就是選擇香港做為兩岸仲裁的地點。顯然,這裡出現的最大問題之一就是,中國大陸對於台灣想要走出去的做法一直有疑慮,而缺乏對於台灣的信心。

大陸企業來台投資限制多 而對於台灣的企業而言,怎麼可能接受香港的法院來擔任仲裁者?香港不是大陸的一部分嗎?由香港法院擔任仲裁與由大陸法院擔任仲裁有何不同?同樣的,這也顯示出台灣對於香港的法院缺乏信心之故。其實我們知道香港在英國長期治理之下,已經建立了一個完整且有效率的法律體系,即使目前香港算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但是我們應該相信香港的法律應該有很高的獨立性才的。但是,很不幸的是,我們相信多數台灣人民與企業對於由香港法院來負責仲裁,會是沒有信心的。

另一方面,對於中國大陸不願意接受國際仲裁的另外一個可能原因,則是因為對於台灣在開放大陸企業來台投資方面,仍然有很大的限制,導致雖然於去年6月開放陸資來台,而且於ECFA中也明列對於陸資來台的開放,但目前為止來台的陸資大約只有100家左右,投資金額約在1億多美元,而大多數有意來台投資的大陸企業其實都是被擋在門外的。因此,有一種說法是因為陸資來台投資受到限制,所以大陸就在國際仲裁上不願意與台灣妥協。

開放陸銀來台 可限制陸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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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兩岸在開放相互投資方面,雙方都有很多顧忌,而這些顧忌說穿了就是雙方都缺乏自信所造成的結果。比方說,在開放陸資銀行來台投資時,台灣方面就很擔心大陸太多的銀行過來,會把台灣的金融產業吃掉,因此在兩岸開放金融產業進入時,就要求政府一定要依經濟規模大小進行「比例式」的開放。其實台灣在加入WTO時,是以已開發國家的身分進入的,因此我們對於外資銀行的開放是完全開放,沒有任何限制的;而中國大陸加入WTO時,是以開發中國家的身份加入的,所以他們對於外資銀行的開放可以有很多的限制。

所以這裡就出現一個很吊詭的事,就是台灣在面對外資銀行時,我們可以完全開放,不必擔心外資銀行的競爭,但是台灣在面對陸資銀行時,卻非常擔心他們的競爭。難道說陸資銀行會比外資銀行更有競爭力嗎?這不是非常奇怪的事嗎?台灣的銀行是不是對於自己太沒有信心了?

其實我們覺得台灣唯一要擔心的是,大陸銀行規模較大,因此當他們來台投資時,可能會把台灣的銀行整個買走,長期下反而可能會降低這些銀行的效率。因此我們可以採用「對等開放」的原則,在大陸銀行要購買台灣任何一家銀行的股權時,只准許他們最多持有20%的上限,這也是大陸對於外資銀行的限制。

對陸資開放195項太少了

至於在其他產業陸資來台投資時,也有很多各式各樣的限制。比方說,有一家陸資企業想在金門投資觀光旅館,但是由於觀光旅館不但提供床位,也還要提供餐飲、咖啡、服裝、及其他相關的商業活動,如此才能成為一家完整的觀光旅館。而這家陸資只會經營旅館,所以他們計畫把其他的商業活動外包租賃給其他人來做。但是,我們政府對於開放陸資過來投資是正面表列的,租賃並不在開放的項目之內,在無法取得外包租賃許可的情況下,這家陸資赴金門投資的計畫就泡湯了。我們想要問的問題是,一個社會中可以進行投資的經濟活動這麼多,目前我們政府只對陸資正面表列開放195項,是不是太少了?為什麼對於外資開放採用負面表列,而對於陸資採用正面表列,而且項目這麼少?為什麼我們對於陸資來台投資會有這麼多的疑慮?在這麼多的限制下,要如何吸引陸資來台投資呢?

最後,兩岸在進行ECFA的協議過程中,明明看到其中有非常多的經濟互益存在,但是由於雙方不是對對方沒有信心,互信的程度不足,就是對於自己的經濟實力也非常沒有自信。在缺乏互信與自信的情況下,兩岸協商過程就會非常不易。因此,現在雙方最需要建立的就是對於彼此的互信;至於在對於自己的信心方面,我們覺得兩岸也應該要有更高的自我心理建設才對。

(作者為政大經濟系特聘教授林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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