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並沒有像台灣這類家族式集團企業,美國的家族企業通常不是上市公司,如果家族式企業要股票上市,則經營權、所有權必須切割。
舉個負面例子:我們最熟悉的美國家族式企業是王安電腦,當年王安電腦董事長王安一心要把經營權與所有權都交給他兒子,結果證明失敗了。當時王安電腦是最好的個人電腦,現在卻由IBM主導市場,原因便與當年「傳子不傳賢」的堅持有關。
美國曾經流行過「企業集團」(conglomerate),像奇異(GE)。當時美國人相信企業經營萬變不離其宗,一套方法可適用於各種產業,於是一家企業可以轉投資任何事業。因此奇異除了飛機引擎外,還投資塑膠、甚至電視台,
但後來發現,如果讓子公司獨立出來,會比在同一母公司之下,獲得更高的市場價值,因此除了奇異,美國企業集團愈來愈少,現在流行單一公司。
美國沒有企業是透過一個家族來控股,即使是企業間策略性的交叉持股也非常少見,因為交叉持股後,衍生的關係人交易、關聯責任等問題很多,大股東與小股東間的利益衝突很難調和,因而美國認為交叉持股不合理。
優秀外人總好過內人式管理
為什麼台灣企業交叉持股盛行,歸根結柢要講到台灣的公司體制問題。
台灣公司法規定:要有持股才能擔任董事,於是董事是經營的管理機構,又允許法人股東、法人董事;換句話說,就是不許劃分經營權與所有權。
而美國公司體制卻需切割經營權與所有權,由股東選出來的董事不一定要是股東,但必須是具備管理能力的外部人才。
反過來說,股東不一定具備管理能力,但若由不懂這行業、不知如何治理公司的人來擔任董事,這樣對股東有什麼好處?因此在美國,所有董事會成員都是外部人來擔任的。
台灣有很多家族式企業做得不錯,企業完全聽命於家族,經營權與所有權合一,如果是100%家族擁有的企業,盈虧自負,那沒什麼好議論的。
但如果是拿了社會的資本,卻圖利自己時,就必須有制衡機制來防止這種弊端。從力霸案來看,這種制衡機制已完全失靈。
如果家族為保住個人經營權,把公司的錢拿去投資某家公司,卻不管有無投資效益,都是不應該的行為。
因為投資人把經營權交給你,你該做的就是將獲利極大化,但你居然拿公司的錢去保護你個人在其他公司的經營權,那就該受到社會的圍剿。
另外,法人也不應當董事,應該由自然人來擔任,而且不是你的太太、小姨子、甚至情人。即使經營之神,也要受到社會監督!(陳中興採訪整理)